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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集团(长沙)有限公司与王某、南昌市北郊恒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株中法民三初字第23号

原告加加集团(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天宁,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反诉;进行和解等。

被告王某,个体工商户,株洲市石峰区鸿运粮油批发部经营者,住(略)。

被告南昌市北郊恒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长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友援,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承认、变更、放弃、和解、上诉。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97年,其生产的“加加”酱油享有极高的声誉,早已成为知名商品,其销量多年来位居全国第二。原告分别于1999年10月7日、2003年8月28日核准注册了“加加”商标(第x号)、“加加x及图”商标(第x号),核定使用的商品(第30类)是酱油、醋、调味品等商品。“加加”及“加加x及图”商标经过原告多年的持续推广使用,已产生很高的信誉及知名度。2006年6月1日“加加x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二被告系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酱油生产厂家。自2006年10月以来,第二被告生产并在南昌、宜春等地区上市销售了一种名为“九咖”的酱油。由于第二被告在其瓶装酱油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九咖”文字,并且其装潢与原告生产的瓶装酱油的装潢也极为近似,广大消费者误以为“九咖”酱油就是原告生产的“加加”酱油。加之第二被告经销商低价销售“九咖”酱油,原告“加加”酱油的销量自“九咖”酱油上市以来就锐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在其瓶装酱油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九咖”文字,构成对原告“加加”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加x及图”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使用“九咖”作为商品的名称,并且其装潢与原告生产的瓶装酱油“加加”的装潢也极为近似,属于擅自近似使用原告知名商品——“加加”酱油特有的名称、装潢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而第一被告作为第二被告所生产商品的经销商,在其门店销售侵权商品,严重损害了原告知名商品的品牌形象,同时也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有效制止两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依法判令:1、第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现存的侵权商品;2、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加加”以及“加加x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第二被告立即召回、销毁现存的侵权商品;5、第一、第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原告对两被告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取证的公证费用5000元,差旅费x元,律师费x元;6、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南昌市北郊恒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辩称:我方生产的酱油是“九口加”牌,与原告的“加加”酱油包装装潢不相近似。我方“九口加”酱油在南昌、宜春中有销售,但在株洲没有销售,也没有造成经销商和消费者的误解。我方只是一个家庭式的小作坊,每年的销量只有三、四十万元,不会造成原告销量的锐减。我方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加加”酱油商标的侵权,在包装装潢上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庭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2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昌市北郊恒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的“九咖”酱油产品;

二、被告南昌市北郊恒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万元整,在2009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户名:梁天宁,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支付帐号:x);

三、如被告南昌市北郊恒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再次生产上述侵权商品或生产其他与原告“加加x及图”以及“加加”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被告南昌市北郊恒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整;

四、原告主动放弃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五、如被告南昌市北郊恒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未在在2009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本调解协议无效。(注:此款项被告南昌市北郊恒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3月6日支付完毕,本调解协议已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爱霞

审判员刘卫国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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