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刑初字第0093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33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司机,住(略)。现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8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欧某某,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根据我院的建议,控辩双方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文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31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华都肉鸡公司院内的加工事业部待宰棚内,在未开启前照灯查明前方情况下,驾驶一辆东风牌货车(京x),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将在棚内睡觉的杨志国(男,61岁)轧死。经法医鉴定杨志国符合轮胎碾轧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让同在现场的唐某某(男,43岁)电话报警,其在现场等候。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宋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宋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责任,无前科劣迹,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1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华都肉鸡公司院内的加工事业部待宰棚内,在未开启前照灯查明前方情况下,驾驶一辆东风牌货车(京x),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将在棚内睡觉的杨志国(男,61岁)轧死。经法医鉴定杨志国符合轮胎碾轧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让同在现场的唐某某(男,43岁)电话报警,其在现场等候。

上述事实,有证人唐某某、柳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宋某某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车辆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酌情从轻处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自首、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31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娜

人民陪审员孙士清

人民陪审员吴秀菊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忠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