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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挪用公款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0年6月22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31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下旬,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浚县X镇一中校长的职务之便,两次挪用学校公款共计x元归自己使用至案发(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该起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证人张XX等人的证言,任职证明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下旬,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浚县X镇一中校长的职务之便,两次挪用学校公款共计x元归自己使用至案发。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将全部涉案赃款退交浚县人民检察院。

2010年6月20日,被告人侯某某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夏天,侯某某和该校副校长王某明、总务主任李风文三人借用谢红强的面包车到滑县办事,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该车撞在路边树上,后经与谢红强协商,由其以x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后其从该校会计张福江处分两次支取x元给付谢红强家人的情况。

2、证人王XX(原浚县X镇一中副校长)证言。证实2007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其驾驶谢红强的面包车和侯某某、李XX到滑县办事,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车侧翻在路边沟里,被路边的树挡住。次日,其和侯某某到车主谢XX家协商,商定由侯某某以x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后侯某某从该校会计张XX处拿钱给付车主的情况。

3、证人李XX(浚县X镇一中总务主任)证言。证明2007年7月份,其和侯某某、王XX到滑县办事,返回途中发生车祸,并赔偿树款1000元的情况。

4、证人张XX(浚县X镇一中会计)证言。证实2007年7月份,侯某某因车祸赔付车主谢红强车款,从其处支出x元现金的情况。

5、证人马XX、谢XX证言。证实2007年7月份,侯某某和王某明借用其家的面包车办事发生交通事故,后侯某某赔付其x元的情况。

6、浚县公安局小河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侯某某生于X年X月X日,犯罪时达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到检察机关后,主动交待其涉嫌犯罪事实的情况。

8、协议书。证实2007年7月20日,侯某某以x元的价格购买马XX家的车牌号码为豫x面包车的情况。

9、任职证明。证明2003年8月21日,侯某某任小河镇一中校长的情况。

10、退赃证明。证明2010年6月22日,被告人侯某某向浚县人民检察院退还赃款x元的情况。

上述证据,被告人侯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经当庭举证、质证,且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本院查明事实的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较大数额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侯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侯某某能够主动向检察机关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已将全部涉案赃款退交浚县人民检察院,应属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免除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凤喜

审判员孙消烊

审判员赵慧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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