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诉洛阳市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38岁。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市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祥伟,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宁振纳,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某,男,43岁。

被告颛某某,男,31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治朵,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海波,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7日,在洛阳市洛龙区X镇X路口处,被告杨某某驾驶被告洛阳市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豫x号中型普通货车和孟现伟驾驶原告的豫x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进行责任认定,驾驶员孟现伟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杨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的豫x号小轿车严重受损,经洛阳市价格事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认定车损为x元,被告杨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车主为被告洛阳市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故二被告对原告的车损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洛阳市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辨称,我公司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车辆也不能控制和支配。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某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某未进行答辩。

被告颛某某辨称,杨某某是我的司机,我的车有交强险,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超出交强险范某的,我按责任划分给予承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辨称,我们在交强险范某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和损失费不应由我们承担。财产损失我们赔偿20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物品评估书和鉴定费票据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佐证,被告颛某某和被告洛阳市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予以认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认为定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没有参与,是否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不能认定。鉴定费票据保险公司不承担。

被告均没有提供证据。

综上,本院确定以下事实,2009年12月7日12时30分,杨某某驾驶豫x中型普通货车,沿槐树湾村路由东向西左转弯行驶遇孟现伟驾驶豫x小轿车载刘令鸽沿洛龙路主干道由南向北行驶,杨某某驾驶车辆左前轮、前门与孟现伟驾驶车辆正前脸相撞,造成刘令鸽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进行责任划分认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应负主要责任;孟现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性,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应负次要责任;刘令鸽无责任。杨某某驾驶豫x中型普通货车实际车主为颛某某,行车证上的车主为洛阳市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该车系颛某某挂靠在洛阳市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孟现伟驾驶豫x小轿车的实际车主为孟现伟,行车证上的车主为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该车系孟现伟挂靠在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豫x中型普通货车驾驶人杨某某为颛某某所雇佣,杨某某在发生本交通事故时是从事的被雇佣活动。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委托洛阳市价格事务所对原告车辆的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鉴定,确认估损总值为x元,鉴定费用1610元,共计x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汽车的修理费x元以及各项损失2000元,共计x元。由于某被告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使本院调解无法达成。

另查,杨某某驾驶豫x中型普通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为x元,财产赔偿限额为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共计x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系被告颛某某所雇佣,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作为实际车主的被告颛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某不承担责任。杨某某驾驶的豫x中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给予原告赔偿。超出部分作为实际车主的被告颛某某应按交通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事故车辆管理人及被挂靠单位的被告洛阳市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颛某某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原告的车辆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x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财产损失2000元,超出交强险财产赔偿范某的x元。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事故责任人杨某某和孟现伟按交警部门责任划分各自承担责任,杨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x.8元。原告撤回对杨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于某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颛某某于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x.8元;

三、被告洛阳市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二项被告颛某某应赔偿原告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的x.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75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发支公司承担58元,被告颛某某和被告洛阳市交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50元,原告洛阳市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某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瑜

代审判员:王群益

代审判员:毛继光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书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