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冉某某故意杀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

被告人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11月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9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国军,金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贵州省人民检察毕节分院以毕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指控:1993年4月,被告人冉某某到金沙县X乡找到狱友杨某某,叫杨某某给其安排落脚点便于冉某某盗窃。杨某某将冉某某带到金沙县X镇暂住在王某家,后冉某某认识了沙土街上的被害人江远志,经常偷鸡卖给江远志。江远志知道冉某某的鸡是偷来的,便反复压价且不给现钱,引起冉某某不满。同年7月20日晚,冉某某又将偷来的鸡提到江远志家卖,并在江远志家过夜。冉某某与江远志睡在外屋的床上谈话得知江远志对自己偷来的鸡反复压价的原因是欺负冉某某是外地人,同时江远志还以向派出所告发威胁冉某某,更引起冉某某的不满。21日凌晨5时左右,冉某某趁江远志熟睡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榔头猛击江远志头部数下,用尖刀两岸刺杀江远志的颈部,将江远志当场杀死。后冉某某进入里屋准备盗窃江远志家中一木箱里的钱时被江远志之妻田某某发现,田某某大声呼救,冉某某遂用榔头打击田某某,榔头打脱后冉某某又从江远志家外屋的水缸板上拿起菜刀将田某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尸体检验,结论为江远志因颅脑严重损伤和急性大出血休克死亡。2008年11月7日冉某某在家中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因对被害人江远志不满,故意非法剥夺江远志的生命,致江远志死亡后又实施了抢劫江远志家中财物的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冉某某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系累犯。

被告人冉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提出,没有抢劫,请求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案前受到过被害人的威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被告人冉某某到金沙县X乡找到与一起服刑的狱友杨某某,叫杨某某给其安排落脚点,便于偷鸡卖来找钱。杨某某将冉某某带到金沙县X镇王某家,冉某某认识了沙土街上的鸡贩江远志,遂偷鸡卖给江远志。江远志得知冉某某的鸡是偷来的,便反复压价且不给现钱,引起冉某某不满。同年7月20日晚,冉某某又将偷来的鸡拿到江远志家卖,并在江远志家过夜。冉某某与江远志同睡在江远志家外屋的一张床上,在摆谈中,冉某某得知江远志对自己偷来的鸡压价的原因是欺负他是外地人,同时江远志还以向派出所告发相威胁,更引起冉某某的不满。21日凌晨5时左右,冉某某趁江远志熟睡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榔头猛击江远志头部数下,用尖刀刺杀江远志的颈部,将江远志当场杀死。后冉某某进入里屋准备盗窃江远志家中一木箱里的钱时被江远志之妻田某某发现,田某某大声呼救,冉某某遂用榔头打击田某某,榔头打脱后,冉某某又从江远志家外屋的水缸板上拿起菜刀将田某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尸体检验,结论为江远志因颅脑严重损伤和急性大出血休克死亡,田某某的损伤经鉴定为轻伤。2008年11月7日冉某某在家中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证实:1993年我才从田某监狱服刑出来一年多,由于生活所迫,我就准备去找点钱,我先在遵义的狱友孙天才家呆了十多天,主要是偷鸡来卖维持生活,后来我来到金沙源村的狱友杨某某家,要他给我找个落脚点,我准备偷鸡换钱,在他家住了两天后发现那里生意不好做,于是杨某某带我到他舅子王某家说我是他朋友,要在王某落脚几天,并对王某说我主要是在这边偷鸡卖,叫王某不要管。王某对我说偷来的鸡可以卖给一个叫什么六的人家,并悄悄指给我看这家人住处,之后我就与这家人直接联系,这人是沙土街上的鸡贩,我对他说我要卖给他家的鸡是偷来的,问他敢要不,这人说只要是鸡你就拿来。我和他谈好价,我便在那一带偷鸡来卖给他。但这人很不够意思,第一次就不给我钱,理由是我住在他家,用吃、住来抵,当时我也没法,第一次卖给他的鸡他也没按谈好的价来付,这100多元我也没得。我心头就有些不舒服,之后我就在他家进出,接着我又卖第二次给他,他这次是将我卖给他的鸡卖后才给我的钱。我虽然不舒服但也没法。我常在他家进出,对他家情况也有所了解,他有个妻子不知叫什么,有两个还是一个娃娃。几天后我又去卖鸡给他,有五、六只,他称后没给我钱说第二天再给我,并对我说反正我又不走的,我没讲什么,当晚我在他家睡,他女的和娃娃在里面间睡。我在王某家住了十多天以后就直接到收鸡这家人去住了的。在我第三次卖鸡的时候,我是从这家人出来后才去偷的鸡,偷鸡回来后卖给了他家我们才睡觉的。我们一人睡一头,在床上吹牛,我说他不给我钱,压我的价,我有点不舒服,他说的原话我不记得了,意思就是明摆着欺负我是外地人,再加上我是偷去的,他觉得我也不敢pU嗦。我就生气了,他不给钱还这样说我更冒火,他威胁我说再pU嗦他就报派出所,当时我没讲什么,我也确实不敢讲哪样。我心头想既然你家这样对我,这生意做不下去了,我是外地人,干脆就整他一回走了。我考虑用我随身带的一个愞头打死对方,愞头我是放在我带的一个花包里,包就放在我睡的枕头边,之后我就等对方睡,一会有人喊他家挑潲水,记不得是谁去挑的了,回来后我就等对方睡,大概在四点钟,我发现这个男子(江远志)已睡了,就悄悄起来把门打开准备在被发现时好跑,我在枕头边把电筒拿起从包里把愞头拿出来,用电筒照他的头,他当时脸朝外睡,我照他的耳门用力砸了一下,狠狠的往他的耳门上打(但打没打在他的耳门上就不清了)。又用愞头在他头部一阵乱打,打几下没注意,打时还用手卡住他的脖子,整个过程他一点声音都没有出。打之后他没动静但还在出气,我怕他没死又用带在包里的一把十厘米长的小刀在他颈子上杀了一刀,杀在喉咙那里,用刀在里面使劲搅了一转,当时还听到喉管的声音,拔刀出来还听见他的气从刀上出来,拔刀出来用没用刀杀其他什么地方记不清了。我准备把他家的箱子抱出来慢慢的翻,我将小刀收来揣在衣服包里,一手拿愞头,一手拿电筒就到里面去,门是关起的但没闩,我进去用电筒一照,他女的就坐起来喊他男的,我就叫她不要闹,她翻身就跑,她跑出大门我还未出去,我就用愞头打她,愞头打飞剩下木把在手中,我随手把木把扔了,因我知她家水缸板上有菜刀,就去拿起菜刀来追这女的,她当时喊救命,我就拉住她用刀往她身上砍,砍在什么地方我不知,但我没打算将她砍死,只想把她控制住好拿她家钱,她拼命挣扎跑脱了,我就不敢去抱箱子,我就跑了。这些年以来我就一直东躲西藏的,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跑时落有一个包在他家,包是什么颜色我记不清了,是布的,里面有我的衣服,有一件新买的红色茄克,可能还有烟,但记不清什么牌子。我杀人的刀在我逃跑的时候扔了,是随手扔的,扔在哪里我记不得了。当时我身上的衣服一件白色的短袖T血沾了血,我也脱来扔了,扔在哪里我也记不得了。我当时作案时戴得有手套的,是白色的线手套,手套在我扔衣服的时候一起扔了。手套是我买来偷鸡时用的,愞头、小刀都是买来偷鸡用的,都是我路X街上时买的。因为江远志不拿我卖鸡的钱给我,还威胁我说要喊派出所的人收拾我。当天我向他要30块钱回老家他都不给我,可恶。我把江远志整死后,我就搜江远志的身上,但是江远志的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我就提着榔头、拿着手电筒进他家里屋准备去偷他家木箱里的钱,被江远志的妻子发现了,后来我才用他家的菜刀砍江远志的妻子的。杀害江远志的目的是反抗江远志。冉某某喊江远志拿30块钱给冉某某,江远志不拿。砍杀田某某的原因是进里屋去准备偷钱时被田某某发现后二人发生抓打,才砍杀田某某的。

2、证人田某某证言:7月20日我丈夫赶场回来,在晚上九点,这人来我家说从源村拿个电视机给我家,我们说我们不要但也不害你,他就摸出钱叫我去买瓜子,后来他老是说电视机的事,提出在我家息,并说他不会害人,我就打水给他们洗脚,后我就睡了,他们就摆不知到什么时候,大约在2点,我姨夫来叫挑潲水,江远志挑潲水回来两人又摆。这人来时提来一个包,里面是衣服。我进屋去睡没有别门,他到我屋里,我当时睡在沙发上,发现他坐我沙发我就起来,他说电视机的事和姜哥讲好,他就穿鞋走,我要开灯他说外面人多,我出来见我家门是开着的,我就站出门外,突然被他一掀下来,他就按下来将我头发抓住,不知用什么打我,我就喊救命,一阵喊他就跑了。他来时提来一个包,穿的是包里的那件茄克,他来我家卖过四只鸡。

3、证人李某某证言:我儿江远志结婚后和我们分居8年了,昨晚凶手是什么时候来的我不知,因为江远志做鸡生意,来来往往的人比较多,我没到他住的那间去。要天亮时我听见媳妇喊救命我才跑去看,见媳妇满身是血在檐坎上说强盗把江远志都打死在屋里了,随倒递一个包给我说是强盗的包,我见她血流得多就叫人将她背到医院去。

4、证人蒋某某的证言:今天凌晨4点左右,我们还在睡,隐约听见江远志的妻在喊救命、打死人了,当时我还以为是他们俩夫妻在打架,我女的就起来去喊苟老三,我也起来去看到江远志的妻子满身是血,后来才听到是有人抢他家,把江远志都打死在床上了。

5、证人马某某证言:我是卖夜市的,昨晚一点过收摊,到两点时我去叫江远志来挑潲水,他挑起就走了。大约在五点时,有人来叫我说江远志被杀了,来后我二姐江远志之妻被送到医院。今早我听说前几天江远志取了九千元钱被人晓得,实际他取的是四千元。昨晚他起来挑潲水时穿的和死时的一样,他没讲有外人在他家。昨晚有人和江远志在外间睡,我二姐与三个娃娃睡里间,二个和她睡床上,儿子的那个睡沙发。

6、证人王某、周某某证言:今年割菜子那久,我与妻子周某某割菜子回家后见二姐夫杨某某带一个人在我家说这人是遵义人叫冉某,是来做鸡生意的,要在我家住一久,这人来我家住了三个星期就走了。来时提了个胶纸包、两个化肥口袋,一棵扁担,一把匕首。晚上出去回来给我说他去偷鸡,说卖给姜老六。他说他是瓮安龙耳朵的人,来时穿件蓝色民警服,后来他在沙土街上买了件梅红色的茄克衣服,一件白色短背心。

7、证人曹某某证言:案发当晚听到江远志的妻子田某二喊,大家出来田某二指罪犯跑的方向,大家追未追到。

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在1988年因破坏电力设备判刑在遵义田某监狱服刑认识一个叫冉某某的人,他是瓮安县X乡人,1990年我刑满了。1993年夏天他来找我说要在我家那一带偷鸡来卖,我不同意叫他到沙土去,他说他在沙土不熟,在我家住了两天我就带他到我舅子王某家,说冉某某是我朋友,让他住下,后我就一直没见过他,他来找我时背有一个布包但我不知里面是什么。王某对我说过冉某某在沙土偷鸡,但偷哪家的不知。

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在死者江远志家东北面的街道上发现安顺产的菜刀一把,在街的东侧距江远志家房屋x处发现一棵机制榔头把,在距房屋x的坎脚街面上发现一个X号榔头,榔头把与榔头分离。门面石梯上有大片血迹,面积为x。中心现场位于外屋一间,靠北墙放一张床,死者江远志的尸体半仰卧于床上,赤足,死者头部沾满血迹,脑浆溅在枕头上,枕头被血浸湿,床下地上有大片血迹,面积为x,呈血浆状,已开始凝固。室内西墙左侧有一扇门进主卧室,卧室右侧靠墙放有木柜一个,木柜顶上放有一木箱,木箱的锁完好。

从现场提取菜刀一把,榔头一把,花布包一个,内装有一件红色茄克衣服,一条蓝色西裤,遵义牌烟盒一个。

10、提取记录:从江远志家中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花布包一个,内有梅红色茄克一件、黑色西裤一条及椒盐瓜子2包、“遵烟”空盒一个,留有指印。

11、尸体检验报告、尸体检验照片:死者江远志头部的创口多达10处,边缘整齐,大小各为0.x到x不等,颈部有一个不规则的锐器创口,创口为x,深5CM,颈左侧有一个x的不规则锐器创,深4.5CM,颈动脉断裂,胸骨上缘有3.8X1.6CM的创口一个,边缘整齐。结论:江远志所受的伤是由钝器和锐器两种凶器形成。江远志的死因是由严重的颅脑损伤和急性大出血休克死亡。

12、指纹鉴定结论书、烟盒照片及指印的照片:送检“遵烟”盒上的指印,是冉某某的左、右手拇指遗留。

13、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决书:1989年3月10日,被告人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1987年10月31日起计算)。

14、贵州省田某劳改支队1993年9月7日出据的证明:罪犯冉某某,系贵州省瓮安县X乡X村人,于1991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并提供了冉某某的指纹和照片。

1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2008年11月8日,被告人冉某某带着侦查员指认了其杀害江远志的地点就是沙土镇X路X号田某某家中。指认了江远志被杀的住所、被杀害的地方、他妻子睡觉房间、拿刀及砍其妻的地方。

16、王某的辨认笔录:1993年8月5日,王某及其妻邹启秀辨认贵州省瓮安县X乡X村民冉某某1987年11月在田某劳改农场劳改时的小二寸照片,确认其为农历1993年4月初经其姐哥杨某某介绍来家中住了三个多星期,偷鸡卖给江远志家的人。

17、杨某某的辨认笔录:1993年8月4日杨某某辨认贵州省瓮安县X乡X村民冉某某1987年11月在田某劳改农场劳改时的小二寸照片,确认其为农历1993年4月初来到自己家中后又介绍到金沙沙土王某家的人。

18、田某某的辨认笔录:

(1)田某某在1993年7月22日的辨认笔录:

经过田某某辨认后,田某某确认在现场提取的愞头不是自己家的,菜刀是自己家中的。

(2)田某某在1993年8月4日的辨认笔录:通过田某某辨认贵州省瓮安县X乡X村民冉某某1987年11月在田某劳改农场劳改时的小二寸照片,确认其为1993年7月21日杀死丈夫的凶手,除腮部略胖、牙齿稍切外,其余部位全部吻合。

(3)田某某在2008年11月8日的辨认笔录:通过田某某辨认,田某认X号照片(冉某某)为当年江远志被杀来家中借宿后又持刀砍杀自己的人,并称当年此人为平头。

19、田某某的伤情分析说明:右前额部有3X0.2CM的疤痕,右眼角到眉弓处有一2.5X0.1的疤痕,左后背部有一10.5X0.2CM的疤痕,余无特殊发现。田某某的伤达到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其将被害人杀死,又准备盗窃财物时,被他人发现后,使用暴力将被害人砍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冉某某提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理由,经查,冉某某在将江远志杀死后,又到江远志家里面的内屋,准备盗窃钱财时被江远志之妻田某某发现后,使用暴力将田某某杀成轻伤,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对此辩解理由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冉某某受到被害人威胁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型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卯向方

审判员周某佳

审判员李某锋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班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 杀人案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