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衡阳市新天色织布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衡中法民一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新天色织布厂,住所地:衡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文琪,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新天色织布厂(以下简称天色织布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9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王某某于1985年被原衡阳市织布厂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后因该厂经营欠佳,于1990年9月安排王某某暂时回家休息,等候通知。1990年12月衡阳市织布厂通知王某某上班未果,于同月29日作出《关于给予王某某同志除名处理的决定》。1994年11月27日,衡阳市织布厂在《衡阳日报》刊登《通知》,内容为:“因职工工资套改,凡我厂未办理手续离厂,停薪留职未按规定交费和合同制未来厂办理手续的职工,限你们在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回厂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作自动离职和除名处理。”1996年,衡阳市织布厂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年底经市计委批准,注册天色织布厂。1997年4月衡阳市织布厂被注销工商登记,该厂有关资产及在岗职工均由天色织布厂接收。同年6月和春节期间,天色织布厂向职工发放了两次救济款,花名册上无王某某的名字。2008年2月,天色织布厂在厂区内张贴《衡阳市改制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花名册》,王某某经查阅无自己名字,遂与天色织布厂产生纠纷。同年3月10日,王某某向衡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王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天色织布厂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判令天色织布厂为王某某补缴社会保险及补偿生活费等各项费用。

原判认为:原衡阳市织布厂破产后,其资产及相关权利义务均由天色织布厂接收,天色织布厂是本案适格主体;王某某于1990年待岗休息后,一直未与厂方联系,1990年12月29日,厂方对王某某作出除名决定至2008年2月已时隔17年之久,期间经历职工工资套改(厂方曾登报通知)、原衡阳市织布厂破产重组、发放救济款,王某某均未主张权利,因此,王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宣判后,原审原告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二)项:“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王某某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判,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天色织布厂未答辩。

二审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原衡阳市织布厂于1990年12月对王某某作出的除名决定在送达上存在瑕疵,但1994年11月该厂在《衡阳日报》上刊登公告,通知未办理手续离厂、停薪留职未按规定交费及合同到期未办理手续的职工在5日内回厂办理手续,逾期按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公告刊登后,王某某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回厂办理手续。在此期间,王某某既未回厂上班,也未领取工资及福利,其与厂方的劳动关系实质上已终止。王某某明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王某某提出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11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利国

审判员杨丹慧

审判员龙巍

二○○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

校对责任人:龙巍打印责任人:王某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