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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与彭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6-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龙民初字第61号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谢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陈景帆,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龙山县水利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荣德,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与被告彭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景帆、被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荣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诉称,1999年8月26日,龙山县水电局与龙山县X镇供水公司签订了《供自来水源水合同》。合同约定,每吨水的价格为0.12元,合同的期限为15年,此合同明确了卧龙水库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供水权属水利行政主管理部门。但作为水电局实体办主任的被告彭某,借主管卧龙水库和知道《供自来水源水合同》后,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于1999年10月26日与龙山县卧龙库管理处签订了《租赁合同》,此合同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水电局下属开发公司和卧龙水库的合法权益,致使国家资产每年损失70余万元归被告所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由原告收回卧龙水库主干渠输水权、售水权;要求被告返还不当所得(略)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彭某辩称,1999年10月26日被告与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龙山县水电局与龙山县X镇供水公司于1999年8月26日签订了《供自来水源水合同》,由于当时龙山县水电局与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缺乏资金,不能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于是龙山县水电局与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采取公告招租的方式,实行租赁。被告报名承租后,经过与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多次协商,最后达成协议,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才签订此《租赁合同》,并且此合同已经龙山县公证某公证。合同没有显失公平,被告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始终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的,不可能在任何方面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单位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占有优势,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被告除交纳租金外,安置了12名卧龙水库管理处职工,自筹资金修建了一系列供水配套设施。原告现要求收回主干渠输水权、售水权、售水收费权是违法合同的行为,是没有仍何法律依据的。被告每年70余万元收入是基于售水收费权而产生的正当收益。原告采取租赁经营权的方式,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精神的。

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因龙山县水电局与龙山县自来水公司在供水价格上未达成协议,终止了原供水合同。1999年3月12日,经龙山县水电局总支集体研究,决定与县自来水公司协商,恢复供水合同;会议同时决定供水采取租赁的形式,由时任局长的王正明与副局长鲁开章两位领导拟定合同单案,同时征求了县委有关领导的意见。同年4月18日,龙山县水电局总支经研究后发布了招租公告,时任龙山县水电局办公室主管实体(主管卧龙水库、开放公司等)的副主任彭某报了名,表示愿意承租。4月26日,龙山县水电局总支决定与彭某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交底、协商,但当时对合同的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形式统一意见。同年5月14日,水电局总支对合同又进行了一次修改,但仍未形成统一意见。6月23日,水电局总支对合同的内容再一次进行了讨论,决定将合同的甲方定为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在合同原则不变情况下,对原讨论的合同条款补充由水电局总支集体商定,二天内签订合同。1999年6月28日,水电局总支再次召开会议,通报了合同的几个问题,但没有记录。8月3日,水电局总支又召开会议,讨论与龙山县X镇供水公司协商供水有关事项,同时对租赁合同有关事项部分仍进行了讨论。1999年8月,在有关县委领导的牵头下,26日,龙山县水电局与龙山县X镇供水公司签订了《供应自来水源水合同》,该合同约定以卧龙水库的水资源作为城镇供水公司的源水,价格为0.12元/吨,合同的履行期限为15年(即2000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止)。龙山县水电局方参加此合同谈判签订的是王正明局长、鲁开章副局长和主管实体的办公室副主任彭某凯。此后,关于水电局、卧龙水库管理处与彭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再没有经过水电局总支讨论。1999年10月26日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法人代表方明柱以甲方的身份与乙方彭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龙山县水电局同甲方将卧龙水库的库水向某山县X镇供水公司的售水权、售水收费权、卧龙水库主干渠向某X镇供水公司售水的输水权租赁给乙方彭某,合同的期限为20年(2000年9月1日2020年8月30日止)。由乙方彭某凯自新建供水项目投产运行时起,按0.03元/吨价格给卧龙水库管理处支付租金,上交水电局租金部分由甲方在乙方上交租金中支付,共余税后部分归乙方所有;供水项目运行期满三年后,若水价上涨,乙方按涨价价格的25%向甲方增交租金;由卧龙水库管理处承担卧龙水库引水供水主渠道清障、除险保安和维修,负责处理一切有关案件及协调乙方与渠道沿途各站,所之间的关系,协助处理乙方与各站所的矛盾与纠纷;乙方在保证某田灌溉和库水量不低于400万立方米的条件下,享有库水调度权,并由乙方制定卧龙水库电站、干渠各站所的水量调度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直接调度水量;甲方随时负责开闸放水以及渠首至乙方取水口处供水干渠的清淤、设施维护工作;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在引水,供水设施系统中新增有损水源数量的设施,另建提供水源的项目,乙方在供水企业在整顿、治理改造期间,可不承担员工的各项待遇;卧龙电站,供水干渠各站所员工的工资,从乙方上交租金中支付,乙方承担从渠道取水处自二水厂供水的设施投入,向某镇供水的年限,供水价格由乙方与供水公司协商;乙方不承担交纳水资源费和水工程费;由乙方聘用安置卧龙水库管理处和水电局职工8名;合同期满后,由甲方补偿乙方固定资产投入的50%,并安置乙方原聘用的员工。合同签订后,由龙山县水电局办公室人员邓列平在主管部门的意见栏中签署了“同意按合同执行”的意见,加盖了水电局公章。此合同并于1999年11月18日经过了龙山县公证某公证。合同签订后,在供水工程设施建设中,一切事宜均以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的名义进行,且成立的源水工程指挥部人员(包括彭某在内5人)均由龙山县水电局支付工资,彭某个人认为,以单位名义进行有利于协调各种关系,解决矛盾。此项供水工程经2000年7月20日结算,被告彭某实际投入资金(略).16元。2000年7月17日,龙山县水电局总支在县民族宾馆召开会议讨论卧龙水库向某水公司供水事宜时,水电局总支成员至此才知道卧龙水库管理处已与彭某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此时供水已正常运行。在此次会议上水电局总支成员均对合同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合同中许多条款不合理,违背了局总支初衷,形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和修改完善合同。王正明局长也明确指出合同的签订未请示其本人,合同有不完善、不平等的地方,有损管理处和聘用上岗人员的利益,影响中型水库的防讯调度;另合同甲、乙双方都是本单位职工,合同的签订本生有不正常的情况等,提出严肃的批评。但此次会议对如何修改完善合同没有局总支成员具体意见的记录,经本院调查,参会的水电局总支成员(除王正明局长、鲁开章副局长外)均明确表示没有对合同的如何修改、完善进行讨论,更没有形成最后统一意见。2000年7月18日,王正明局长召集了甲方法人代表方明柱、乙方彭某在办公室重新签署了《租赁合同》,并在主管机关意见栏中签署了“同意”,加盖了水电局公章。但合同落款签订时间仍为1999年10月26日,合同履行的时期变更为2000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原、被告并将原《租赁合同》公证某置于该合同之后。经审查,此份补签的合同与除将“水电局”名称、上交水电局租金、乙方与城镇供水公司售水年限,价格由乙方与供水公司协商确定删除,增加安置4名员工,甲、乙双方共同制定水量调度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外,其余合同内容没有变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正明局长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是在《供自来水源水合同》签订后半月左右,其向某开章副局长布置的,鲁开章副局长在冬腊月间的一天已告知我,因工作忙才没有向某他总支成员通气,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其确实不清楚,甲、乙方也没有向某汇报,在2000年7月17日会议上之所以讲不晓得,是因为合同争议大,为避免尴尬的局面和其他总支成员对鲁局长的对立情绪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会议结果总支成员统一了意见,我才召集双方签订合同。并认为会议纪要记录不全。鲁开章副局长称签订合同系王局长安排,方明柱和彭某称合同是在鲁副局长过问后双方协商一致才签订的。合同的签订,作为主体甲方经历了龙山县水电局、龙山县水电局与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卧龙水库管理处三个过程。根据卧龙水库灌区管理章程第二条规定,卧龙水库管理处是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属龙山县水电局领导。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被定为合同的甲方后,没有经过管理委员会、卧龙水库管理处职工代表大会或行管会讨论研究决定。卧龙水库部分职工证某,卧龙水库管理处与彭某签订合同其均不知晓。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提供的彭某在水电局任职和工作调动文件,《供自来水源水合同》,《租赁合同》,2000年7月17日水电局总支会议纪要,源水供应工程征收土地协议书,征地费费用欠条,冲天工程验收清单,源水工程结算单,源水工程指挥部人员工资花名册,姚元和、张忠家、王红宝、邹艳琴、邓列平、向某和等证某证某,有被告提出的向某富、向甲、向乙、贾丙、向丁、贾戊、黄某、马某、饶某、雷方友等证某,有原《租赁合同》讨论稿,1999年10月2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王正明、鲁开章、方明柱的证某,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室文件等证某,有本院依被告申请调取的王正明、鲁开章、方明柱的证某及水电局会议纪要,座谈笔录证某。

同时查明,2000年6月16日至2001年12月28日,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向某山县X镇供水公司843.7万立方米,按《供自来水源水合同》约定,龙山县X镇供水公司应给龙山县水电局支付水费101.25万元,经《租赁合同》乙方彭某与供水公司按合同结帐,彭某个人实得现金(略).14元,龙山县卧龙水库实得现金(略).86元;2001年元月至4月,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向某山县X镇供水公司114.09万立方米,城镇供水公司应支付水电局水费(略)元,彭某个人实得(略).17元,卧龙水库管理处实行现金(略).83元。卧龙电站、供水干渠各站所员工共28人,彭某所聘职工12人。彭某称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支付员工工资(略).40元,职工福利3670元,上交国家税费(略)元,应向某山县社保局交纳的(略)元养老金没有向某保局支付。经本院审查,彭某实付员工工资(略).13元,支付职工福利、上交国家税费没有提供相关证某,但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返还不当所得部分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要求被告彭某返还不当所得共(略)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供水结算单,被告提供的员工工资花名册及岗位报酬表证某。

本院认为,龙山县卧龙水库采取租赁的方式,是经龙山县水电局总支提出,集体研究决定的。从合同的起草、修改、公告招租、被告承租,其过程的真实性应予以认定。但程序上不完善,水电局总支成员几次会议都提出对合同内容修改问题,合同主要条款应由集体决定而没有经过这道程序,在没有形成集体统一意见的前提下签订了第一份《租赁合同》,违反了程序规定。其租赁形式是由局总支集体决定的,其条内容应由集体决定后再签订,卧龙水库管理处就合同内容没有经过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行管会讨论研究,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了权限。合同签订的时间存在虚假,2000年7月17日水电局总支宾馆会议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且对合同实质内容没有进行大的修改前提下,第二天又签订了第二份《租赁合同》,时间推至1999年10月26日,失去了其真实性,被告提出签订合同的程序合法不予采信。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不平等,租赁人除承担初期投入外,而年均牟利70余万元,不承担交纳水资源费、水渠维修、清泥除渣等义务,而由发租方从所得的十二分之三的收入中承担。租赁合同期限为20年,供水合同为15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供水合同应视为主合同,租赁合同应视为落实主合同的从合同,两合同具有内在联系,主合同期间满终止后,从合同即不能继续履行,依据合同期限,发租方应给承租方赔偿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在条款显失公正的情况下,王正明局长、鲁开章副局长要求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与彭某签订租赁合同,当合同已履行八个多月时,水电局总支其他成员尚不知晓,因而王正明局长与鲁开章副局长安排卧龙水库管理处与彭某签订合同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性质;王正明、方明柱依其合法身份的形式掩盖着实质上的违法行为。且被告不交纳水资源费,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被告辩称合同公正的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龙山县公证某对合同的公证某有效生应予否定,因合同的签订实体上不公正,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了国家资产的流失,合同签订的程序违法,法人代表超越权限,没有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某没有了解真实情况和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前提下而进行了公证,丧失了公正的前提条件,故不能认定其效力。同时被告不当所得应依法收缴,其投入正常开支部分应予减除,原告对合同也应承担过错责任。被告提供的有关开支情况,部分被告虽未提供证某证某,但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彭某部分贷款利息及正常办公开支,也没有向某庭提供相关证某,本院应予酌情考虑。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与彭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二、由龙山县卧龙水库管理处收回卧龙水库主干渠输水权、售水权及售水收费权。

三、彭某投入到供水工程上资金及职工工资,职工福利,上交国家税金(略).56元及正常办公开支(酌情考虑)(略).75元,由龙山县卧龙水库负责返还。

四、彭某因租赁合同自2000年6月至2002年4月,取得的财产(略).31元,收缴国家所有。

五、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略)元,其他诉讼费用7210元,由原告负担(略)元,被告负担(略)元。

以上款项相抵后共计(略)元,限被告彭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锋

审判员贾某清

审判员刘昌海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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