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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山顶康体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2195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山顶康体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北京山顶康体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集协于2008年12月12日,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山顶康体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康运

代理审判员相淑朝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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