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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等诉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表演者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丰民初字第8792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歌手,住(略)。

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歌手,住(略)。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

被告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星火路X号西X室。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梅,北京市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通恒大厦102A。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王某与被告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纬公司)、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泉公司)侵犯表演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王某以需补充完善证据为由,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纬公司、源泉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王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孙某、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审判员高英

代理审判员谢晓梅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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