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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诉北京博爱医院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12812号

原告夏XX,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桃李某西新华园C2座X室。

委托代理人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军事医学科学院退休干部,住(略)-X室。

被告北京博爱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博爱医院职员,住(略)。

被告厦门北大之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北大生物园金尚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洪勋,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夏XX起诉称:原告是名称为“神经生长因子在治疗有机溶剂中毒性周围神经病中的用途”的发明专利权人(专利号为x.4),现指控被告厦门北大之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被告北京博爱医院销售的“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药品(商品名:恩经复)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北京博爱医院答辩称:我院销售的涉案药品有合法来源,我院不知道该药品系侵权产品,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厦门北大之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生产涉案药品使用的技术系自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受让取得,我方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夏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厦门北大之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夏XX专利使用费六十八万四千四百元,上述款项由厦门北大之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代扣代缴税款,代扣代缴税款后实际应支付夏XX五十七万四千二百一十一元六角;

二、鉴于双方于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夏XX承诺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配合厦门北大之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上述合同;

三、依据双方于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夏XX许可厦门北大之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实施涉案专利技术,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

四、夏XX承诺不再就厦门北大之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前实施涉案专利技术的行为向厦门北大之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生产的涉案专利技术产品的销售商主张专利侵权责任;

五、厦门北大之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撤回请求宣告夏XX涉案专利权无效的申请;

六、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夏XX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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