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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诉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2号

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X号B18F。

法定代表人少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新峰,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诊所医生,住(略)。

被告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A座。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院长,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诉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4元,由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负担627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李智勇

人民陪审员宋怡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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