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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小虎,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户籍所在,经常居住地(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相识恋爱,2007年2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郭某语。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7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双方共同欠韶山市如意信用社借款x元。

被告答辩,原告所述相识、恋爱、生育、借款情况是实,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郭某语由原告郭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教育费300元,协议达成后当月起按年度在每年12月20日前支付;

三、所欠韶山市如意信用社共同债务x元及利息,由原告郭某、被告王某共同承担,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其他债务各自承担。

本案诉讼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靖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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