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州中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合肥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傅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佛山市粤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丁某某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5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熊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汤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傅某、余某某,第三人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唐某君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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