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行初字第1049号

原告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镇南栅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胡子骐,广州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佛山市高明新时代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高明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佛山市高明新时代文具有限公司会计部职员,住(略)。

原告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南栅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7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并通知第x号决定的请求人佛山市高明新时代文具有限公司(简称新时代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某某、胡子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瞿某某,第三人新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新时代公司就专利权人为原告南栅公司的名称为“环形活页夹机构”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x.7,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x号决定,该决定认定:

本专利涉及一种用于固定活页页面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目的在于使环形活页夹关夹后的钩嘴关夹紧密、对位准确和上下左右不错位。

1、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用于固定活页页面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包括如下技术特征:1一纵向延伸的刚性的细长板;2由上述板支承,用于相对于该细长板作枢转运动的铰接板;3一对控制扳手,位于铰接板的两端,用于可控制地枢转所述铰接板;4用于将活页夹固定在一基体上的安装柱;5用于夹持上述活页页面的环,这些环包括成某的半环形元件,并可通过铰接板在一关夹位置和一打开位置之间移动;6成某的半环形元件安装在上述铰接板上;7其中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的钩嘴具有嵌套结构,其中所述一个半环元件具有凹陷部分,所述另一个半环元件具有凸出部分,所述凸出部分的外侧表面为锥形表面,以便在成某的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的钩嘴相互对准并紧密地嵌套在一起;8嵌套结构对称于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轴线。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固定活页纸张的圆环活页夹结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栏第1行至第6栏第25行、附图1、9、10、24、25),该圆环活页夹结构包括用于夹持上述活页纸张的圆环元件,该圆环元件具有两个呈半环形的圆环部分36和38,一对带铰链的圆环部分通过移动形成某锁关系,使其能够联锁接合;其中配对的圆环部分的终端部分具有相匹配的咬合结构,其中一个圆环部分具有凹口36a,另一个圆环部分具有凸出的锥形接合部分38a,当成某的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5)和7),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半环形元件的嵌套结构“对称于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轴线”,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8);(2)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环形活页夹机构中所包含的除环以外的其他基本结构,即环形活页夹机构还包括“细长板”、“铰接板”、“一对控制扳手”、“安装柱”以及半环形元件安装在铰接板上,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至4)、6)。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虽未明确记载圆环部分的咬合结构对称于该圆环部分的圆柱杆轴线,但是将圆环部分中相互咬合的凹凸部分设于圆柱杆的轴线位置以实现两部分圆环能够准确的对准和咬合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即技术特征8)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固定活页纸张的圆环活页夹,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6行至第4页第11行、附图1-7)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该活页夹包括:一个基本上刚性的弯曲上底板16(对应于技术特征1);该上底板支承一对能够枢转的铰接活页18a、18b(对应于技术特征2);一对杠杆22位于弯曲的上底板的两端,用于启动铰接的活页(对应于技术特征3);一种紧固件组件,用于将活页夹固定到一个盖件上(对应于技术特征4);用于啮合所保持的各纸张材料中各相应的孔的环形件20,该环形件紧固到铰接活页上,并通过铰接活页以打开和关闭各环形件(对应于技术特征6)。对比文件1附图1、2、5-7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该紧固件组件呈柱状以及这些环形件包括成某的半环形元件。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基本的构件来形成某个完整的环形活页夹,而且,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和2均涉及圆环活页夹这一相同的技术领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某的圆环部分中的一个的终端部分截止在具有平滑终端表面的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另一配对的圆环部分在其终端部分则包含具有凹口的接收器部分,其中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在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使凹口与锥形咬合部分相匹配。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中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凹口呈锥孔形,且锥孔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将所述锥形凸起和锥孔形凹口的形状进行适当改变、包括在锥形凸起上设置环锥面以及将锥孔的坡度设置成某于锥形凸起的坡度,以便于凸起与凹口能够更易对准咬合,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某的圆环部分中的一个的终端部分截止在具有平滑终端表面的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另一配对的圆环部分在其终端部分则包含具有凹口的接收器部分,其中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在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使凹口与锥形咬合部分相匹配。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中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凹口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将所述锥形凸起和凹口的形状进行适当改变、包括将锥形凸起通过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表面上、且使其内端面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和略大于锥形凸起在内端面上的直径,以便于凸起与凹口能够更易对准咬合,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对比文件2公开了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以及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凹口呈锥孔形。而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凹口设置成某他的形状、例如凹口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孔和一个与上述锥孔连接的内圆柱孔,其目的仅是为了使相匹配的圆环部分的凸起与凹口能够更好的对准和咬合,因此对能够相咬合的凹口的形状作适当的改变以实现上述目的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

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凹口设置成某他的形状、例如凹口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孔和一个与上述锥孔连接的内圆柱孔,其目的仅是为了使相匹配的圆环部分的凸起与凹口能够更好的对准和咬合,因此对能够相咬合的凹口的形状作适当的改变以实现上述目的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3分别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6、权利要求7

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某的圆环部分中的一个的终端部分截止在具有平滑终端表面的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另一配对的圆环部分在其终端部分则包含具有凹口的接收器部分,其中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在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使凹口与锥形咬合部分相匹配。同时,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中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凹口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形孔,该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且在关夹位置的状态下凹口的外端面与锥形凸起的内端面形成某合。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将锥形凸起和凹口的形状作适当改变,包括将锥形凸起通过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表面上,使该锥形凸起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和基本上等于锥形凸起在内端面上的直径,以便于凸起与凹口能够更易对准咬合,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7、权利要求8

从对比文件1附图1、3、4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相应成某的环形成某个圆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8、权利要求9

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栏第65行至第2栏第16行、附图1、4-6)公开了一种多辅助弹簧金属活页夹,其中活页夹的环扣两半不对称,其中的一个具有一条直边。上述特征仅是对成某环的形状上的改变,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在对比文件3中具有直边的圆环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活页夹中、而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常用技术手段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个具有三个环的活页夹,而根据部分尺寸的不同设置两个、或更多个环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12

根据需要将环设置成某属或塑料等材料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

为了达到使环在铰接板的带动下张开和闭合的目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需要通过某种连接方式将环和铰接板固定成某一个整体才能实现,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4-16

从对比文件2附图24、25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锥形凸起具有弧形的锥形表面,且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因此当权利要求14、16引用的权利要求7以及权利要求15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7

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某的圆环部分中的一个的终端部分截止在具有平滑终端表面的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另一配对的圆环部分在其终端部分则包含具有凹口的接收器部分,其中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在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使凹口与锥形咬合部分相匹配。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中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凹口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形孔,该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且在关夹位置的状态下凹口的外端面与锥形凸起的内端面形成某合。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将锥形凸起以及凹口的形状作适当改变,包括将锥形孔替换为圆柱形孔,以及将锥形凸起通过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表面上,使该锥形凸起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和基本上等于锥形凸起在内端面上的直径,以便于凸起与凹口能够更易对准咬合,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8

从对比文件2附图24、25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锥形凸起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10-18所述的用于固定活页页面的环形活页夹机构,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相比,从属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3的结合相比,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18均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新时代公司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其他理由和其他证据,均不再评述。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第x.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南栅公司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一、本专利各权利要求中未被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特征,第x号决定均认定为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第三人对此未能举证证明,故被告如此认定既无事实依据,也违反了《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1、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第7项技术特征。第7项技术特征描述的是活页夹上所有的半环形元件均设有嵌套结构,对比文件2仅在部分圆环上设有嵌套结构。2、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第5项技术特征,未公开其余7项技术特征,恰能说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并且对比文件2在类别、发明目的、总体技术构思等各方面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有明显的不同。即使将对比文件1、2相结合,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第7项和第8项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未涉及权利要求1第7项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是不能在所有圆环上采用嵌套结构,该技术启示与本专利相悖。三、本专利各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原告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故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并且,各从属权利要求中都有未被对比文件所披露的技术特征,尤其是权利要求2-7、17。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对比文件2公开了非联锁型圆环元件R1和R2,其中圆环部分38具备锥形结合部分38a,与相应形状的凹口36a匹配。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和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7项技术特征相同,虽然对比文件2中不是所有环均采用此结构,但其公开了具有此结构的环的特征,故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第7项技术特征。二、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第5、7项技术特征,而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圆环开合的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三、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8的创造性认定,我委坚持在第x号决定中的认定。综上,请求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新时代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其当庭口头述称: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

南栅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环形活页夹机构”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本专利于2006年6月21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x.7。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固定活页页面的环形活页夹机构,该机构包括:

一纵向延伸的刚性的细长板;

由上述板支承,用于相对于该细长板作枢转运动的铰接板;

一对控制扳手,位于铰接板的两端,用于可控制地枢转所述铰接板;

用于将活页夹固定在一基体上的安装柱;

用于夹持上述活页页面的环,这些环包括成某的半环形元件,成某的半环形元件安装在上述铰接板上并可通过该铰接板在一关夹位置和一打开位置之间移动;

其中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的钩嘴具有对称于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轴线的嵌套结构,其中所述一个半环元件具有凹陷部分,所述另一个半环元件具有凸出部分,所述凸出部分的外侧表面为锥形表面,以便在成某的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的钩嘴相互对准并紧密地嵌套在一起。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环锥面,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孔,该锥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锥孔的坡度小于中央凸出的钩嘴的环锥面的坡度,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和锥孔的接合部分与凸出钩嘴的环锥面形成某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突出部,该突出部通过一个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表面上,该突出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开孔,该开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和略大于上述突出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与凸出钩嘴的的内端面形成某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凸出的钩嘴的突出部具有圆锥体形状,上述凹陷钩嘴的开孔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孔和一个与上述锥孔连接的内圆柱孔。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凸出的钩嘴的突出部具有圆柱形顶端和弧形的环锥面根部的形状,上述凹陷钩嘴的开孔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孔和一个与上述锥孔连接的内圆柱孔。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凸出的钩嘴的突出部具有圆柱形的形状,上述凹陷钩嘴的开孔具有一个内圆柱孔形状。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突出的锥形部,该锥形部通过一个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表面上,该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形孔,该开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和基本等于上述突出的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与凸出钩嘴的内端面形成某合,并且凹陷钩嘴的锥形孔与凸出钩嘴的锥形部形成某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环形活页夹机构中的成某环形元件形成某个圆环。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环形活页夹机构中的成某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具有一条直边。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在上述环形活页夹机构中设置有两个、三个、四个或更多个环。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环由金属材料制成,该金属材料可以是钢。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环由塑料材料制成。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环与所述铰接板整体形成。

14.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锥形表面。

1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锥形表面。

16.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

1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突出的锥形部,该锥形部通过一个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表面上,该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圆柱形孔,该开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和基本等于上述突出的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与凸出钩嘴的内端面形成某合,并且凹陷钩嘴的锥形孔与凸出钩嘴的的锥形部形成某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

2007年5月29日,新时代公司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新时代公司提交了相应证据。

2007年6月21日,新时代公司补充了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新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中:

证据3-1:x.X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著录项目页及权利要求书;

证据3-2: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号为x.X的实用新型专利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2007年6月28日,新时代公司补充了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新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中:

证据6-1:x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9年5月26日(即对比文件1);

证据6-2:x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74年8月6日(即对比文件2);

证据6-3:x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0年4月4日(即对比文件3);

证据8-2: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

证据8-3: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

新时代公司提出的补充意见陈述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12、14-1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007年12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

2008年6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南栅公司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0、11的技术方案是公知常识,但认为权利要求12、13具有特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本专利文献、x号专利文献、x号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x号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对比文件2是否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7项技术特征。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三、本专利各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

一、关于对比文件2是否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7项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7项技术特征是:其中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的钩嘴具有嵌套结构,其中所述一个半环元件具有凹陷部分,所述另一个半环元件具有凸出部分,所述凸出部分的外侧表面为锥形表面,以便在成某的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的钩嘴相互对准并紧密地嵌套在一起。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固定活页纸张的圆环活页夹结构,该圆环活页夹结构包括用于夹持上述活页纸张的圆环元件,该圆环元件具有两个呈半环形的圆环部分36和38,一对带铰链的圆环部分通过移动形成某锁关系,使其能够联锁接合;其中配对的圆环部分的终端部分具有相匹配的咬合结构,其中一个圆环部分具有凹口36a,另一个圆环部分具有凸出的锥形接合部分38a,当成某的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相匹配的咬合结构的圆环元件,其中一个圆环部分具有凹口36a,另一个圆环部分具有凸出的锥形接合部分38a,该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7项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虽然对比文件2并非所有的配对圆环元件都具有该咬合结构,但由于其已经公开了这种具有相匹配的咬合结构的圆环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7项技术特征。故本院认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第7项技术特征。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

第x号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概括了8项技术特征,原告在起诉书中及庭审过程中对该8项技术特征的概括不持异议,且认可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8项技术特征中的第5项技术特征,并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1-4、6项技术特征未明确提出异议,现其明确提出的主张是对比文件1、2的结合未能公开权利要求1的第7、8项技术特征。本院经将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4、6项技术特征。关于第7项技术特征,如前所述,该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原告现强调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手动型活页夹,并且在发明目的、总体技术构思等方面均与本专利不同,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中控制圆环开合的设置与本专利不同,但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相匹配的咬合结构的圆环元件的情况下,只要将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圆环开合的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2,即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7项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上述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实现的,故对比文件1、2的结合已经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第7项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8项技术特征是:嵌套结构对称于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轴线。本院认为,环形活页夹的圆环部分中相互咬合的部分设置为对称于圆柱杆的轴线位置,是为了实现两部分圆环在对接时更加准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技术手段为常规技术手段,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8项技术特征不能给其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

综上,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8项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本专利各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

鉴于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0、11的技术方案是公知常识,故本院仅对本专利的其余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作出判断。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环锥面,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孔,该锥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锥孔的坡度小于中央凸出的钩嘴的环锥面的坡度,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和锥孔的接合部分与凸出钩嘴的环锥面形成某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某的圆环部分中的一个的终端部分截止在具有平滑终端表面的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另一配对的圆环部分在其终端部分则包含具有凹口的接收器部分,其中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在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使凹口与锥形咬合部分相匹配。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中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凹口呈锥孔形,且锥孔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将所述锥形凸起和锥孔形凹口的形状进行适当改变、包括在锥形凸起上设置环锥面以及将锥孔的坡度设置成某于锥形凸起的坡度,以便于凸起与凹口能够更易对准咬合,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突出部,该突出部通过一个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表面上,该突出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开孔,该开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和略大于上述突出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与凸出钩嘴的内端面形成某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某的圆环部分中的一个的终端部分截止在具有平滑终端表面的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另一配对的圆环部分在其终端部分则包含具有凹口的接收器部分,其中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在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使凹口与锥形咬合部分相匹配。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中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凹口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将所述锥形凸起和凹口的形状进行适当改变、包括将锥形凸起通过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表面上、且使其内端面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和略大于锥形凸起在内端面上的直径,以便于凸起与凹口能够更易对准咬合,即上述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凸出的钩嘴的突出部具有圆锥体形状,上述凹陷钩嘴的开孔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孔和一个与上述锥孔连接的内圆柱孔”。对比文件2公开了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凹口呈锥孔形。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凹口设置成某他的形状,其目的仅是为了使相匹配的圆环部分的凸起与凹口能够更好的对准和咬合,该改变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凸出的钩嘴的突出部具有圆柱形顶端和弧形的环锥面根部的形状,上述凹陷钩嘴的开孔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孔和一个与上述锥孔连接的内圆柱孔”;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凸出的钩嘴的突出部具有圆柱形的形状,上述凹陷钩嘴的开孔具有一个内圆柱孔形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凹口设置成某他的形状属于常规的可选择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3分别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突出的锥形部,该锥形部通过一个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表面上,该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形孔,该开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和基本等于上述突出的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与凸出钩嘴的内端面形成某合,并且凹陷钩嘴的锥形孔与凸出钩嘴的锥形部形成某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某的圆环部分中的一个的终端部分截止在具有平滑终端表面的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另一配对的圆环部分在其终端部分则包含具有凹口的接收器部分,其中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在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使凹口与锥形咬合部分相匹配。同时,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中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凹口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形孔,该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且在关夹位置的状态下凹口的外端面与锥形凸起的内端面形成某合。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将锥形凸起和凹口的形状作简单改变,即可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环形活页夹机构中的成某环形元件形成某个圆环”。从对比文件1附图1、3、4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相应成某的环形成某个圆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环形活页夹机构中的成某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具有一条直边”。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辅助弹簧金属活页夹,其中活页夹的环扣两半不对称,其中的一个具有一条直边。根据上述记载,再结合对比文件1、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轻易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环由塑料材料制成”。由于环的材料采用塑料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环与所述铰接板整体形成”。由于该技术特征是为了达到使环在铰接板的带动下张开和闭合的目的,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6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锥形表面”,“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锥形表面”和“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从对比文件2附图24、25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锥形凸起具有弧形的锥形表面,且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因此当权利要求14、16引用的权利要求7以及权利要求15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突出的锥形部,该锥形部通过一个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表面上,该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圆柱形孔,该开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和基本等于上述突出的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与凸出钩嘴的内端面形成某合,并且凹陷钩嘴的锥形孔与凸出钩嘴的锥形部形成某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某的圆环部分中的一个的终端部分截止在具有平滑终端表面的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另一配对的圆环部分在其终端部分则包含具有凹口的接收器部分,其中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在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使凹口与锥形咬合部分相匹配。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中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凹口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形孔,该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且在关夹位置的状态下凹口的外端面与锥形凸起的内端面形成某合。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将锥形凸起和凹口的形状作简单改变,即可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17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从对比文件2附图24、25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锥形凸起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当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12-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从属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3的结合相比,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人民陪审员郝建欣

二○○九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朱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