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兼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王某(别名:王某宇),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思扬伟业技术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南珏,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诉称,企业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培训教程系列教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基础知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三级、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指南(二级、三级、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常用法律手册)》,是参加国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的必备教材。该系列教材由原告出版发行,原告拥有该系列教材的专有出版权。被告北京思扬伟业技术培训中心在其经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辅导培训中,公开发行盗版的涉案图书,2008年9月3日原告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经公证取得的图书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基础知识)》(2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为盗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发行涉案盗版图书并销毁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共计x元。
经询,被告承认原告起诉事实,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思扬伟业技术培训中心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盗版图书;
二、被告北京思扬伟业技术培训中心于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八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经济赔偿一万二千元;
三、原告不再主张本案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负担五百八十七元五角(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敬
审判员武彧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廖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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