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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省国营黄泛区农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X路东X号。

负责人:马某某,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国营黄泛区农场。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城西十五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该农场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学领,河南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郑州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国营黄泛区农场(以下简称黄泛区农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方公司郑州办事处于2007年3月23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泛区农场偿还借款本金63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东方公司郑州办事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方公司郑州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王璞,黄泛区农场委托代理人尹某某、郑学领,到庭参加了诉讼。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互谅互让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河南省国营黄泛区农场对本案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主张的债权6,449,519.07元(其中本金440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08年12月20日,借款合同编号:x,保证合同编号:x)予以确认;

二、河南省国营黄泛区农场同意自本协议签署后至2009年3月27日前一次性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支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人民币捌拾捌万元;

三、河南省国营黄泛区农场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对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河南省国营黄泛区农场剩余部分的债务予以豁免;

四、如河南省国营黄泛区农场未按上述协议第二条履行还款义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有权按照原债权金额6,449,519.07元(其中本金440万元,利息计算至全部债务还清时止),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协议双方盖章或全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玉宏

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林秀敏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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