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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宏泰副食品批发部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2-09-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洪民二初字第25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洪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潘某,男,汉族,浙江省人,1965年11月生,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住(略)。

委托代理人: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北京市奥瑞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北京市奥瑞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卫东,江西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浙江金益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卫东,江西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西省南昌市宏泰副食品批发部。

负责人:陈某丁,该批发部经理。

原告潘某、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宏泰副食品批发部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某、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辽海、朱某及被告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卫东、宋某、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卫东、陈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江西省南昌市宏泰副食品批发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诉称:我方所拥有的“旋转式吸管瓶盖”的专利(专利号为ZL(略).2)被三被告共同侵权,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我方的经济损失1300万元,赔偿我方聘请律师所支付的30万元代理费、差旅费、并责成三被告在《中央电视台》、《江西卫视》、《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上向我方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辩称:我方生产的瓶盖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使用了,而且我方的瓶盖是依据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专利号为ZL(略).1)的技术方案加工而成的,且我方亦在先使用,并没有侵犯原告专利权,原告所称的1300万元损失,在计算上明显不合理,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西省南昌市宏泰副食品批发部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授予潘某“旋转式吸管瓶盖”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略).2,申请日为1998年3月3日,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旋转式吸管瓶盖,它主要由瓶盖(1)、封口膜(2)、瓶盖接头(3)、吸管(4)、护盖(5)组成,其特征在于(1)口上粘贴有封口膜(2),瓶(1)口上通过螺纹(6)旋拧有瓶盖接头(3),瓶盖接头(3)通过螺纹(7)旋拧有吸管(4),吸管(4)上套插有护盖(5),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吸管瓶盖,其特征在于吸管(4)的内管上设有锥刺(8),吸管(4)的外管内设有螺纹(9),吸管(4)的外管外设有拔头(10),3、根据权利1所述的旋转式吸管瓶盖,其特征还在于保护瓶盖(5)内设有主拔头(1)。后原告发现江西省南昌市宏泰副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果奶饮料。该饮料的果奶瓶盖的主要技术特征为:该瓶盖的瓶口有金属膜密封,瓶口外周面制有一段外螺纹,通该外螺纹,在瓶上旋拧有一瓶盖接头,在该瓶盖接头的圆心处有一通孔,由该通口处向上延伸出一个与瓶盖接头制成一体的内螺纹空心管柱,该管柱内旋拧有具有外螺纹的、内孔为方形的、下端具锥刺的吸管。此外还有一个罩住上述内螺纹管柱的护盖,在护盖的顶板的内表面中心向下延伸有一个十字形棱柱,后者插入吸管的方形内孔中并与之相配合。使用时,当沿某一方向旋转护盖时,护盖内十字棱柱带动吸管一同旋转,同时由于吸管外螺纹与瓶盖接头内螺纹管柱的相互作用,吸管同时向下运动,使锥刺划破密封金属膜。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果奶瓶盖侵犯了其ZL(略).X号实用新型专利。

在答辩期内,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撤销ZL(略).X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5月23日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2年7月18日做出维持ZL(略).X号专利的决定。

另查明:1999年9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果奶瓶盖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略).1,该专利申请日为1998年12月24日。

本院委托乐清永安会计事务所对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从1999年3月至2001年6月的旋转式吸管瓶盖果奶销售情况及旋转式吸管瓶盖果奶的利润进行审计,该审计报告反映出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在4月的销售额为2245.0364万瓶,每万瓶的平均利润为771.68元,1999年5月始销售量明显下降,至2000年5月止的销售总数为(略).378万瓶,其中2000年3、4、5、6月的销售数为706.3488,547.0384,504.1064,563.3848万瓶,2000年7月至2001年5月的销售数额3406.4815元。

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则认为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的下降是因为2000年3月份曾发生过“小家伙”果奶的中毒事件及其他因素造成的,而且原告在计算损失时,将果奶本身的利润也计算进去了,计算方式不合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专利号为ZL(略).2实用新型专利,国家专利局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做出驳回申请撤销,维持该专利的决定,该专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的果奶瓶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在原告的申请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诉讼当中当事人均有专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复盖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故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以其产品拥有专利权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准许。其辩称在先使用,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比原告的专利与被告的产品,二者在结构上,工作方式上及产生的效果均相同,系相同的技术方案,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旋转式瓶盖的果奶,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对此,应承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江西省南昌市宏泰副食品批发部销售了侵权产品,其亦构成了侵权。根据乐清永安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小家伙”牌旋转式吸管的果奶从1999年5月起开始,以1999年4月的基数为准,截至2001年5月,共计下降(略).876万瓶,损失金额达(略)元,即使2000年3月(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曾发生食品中毒事件的时间)以后的销售数额均按2000年3月的数额计算,下降的幅度已达到(略).003万瓶,损失金额亦有(略)元,故原告请求浙江金益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300万元的理由充分,予以准许。原告发明旋转式吸管瓶盖系与饮料瓶紧密相连的,目的是能卫生方便地吸引瓶中的饮料,这是其他的饮料包装物所不具备的,由于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致使原告生产的饮料产品丧失了独特性,势必造成原告生产的饮料销售量下降,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全额赔偿,故该二公司认为计算损失时,不应将饮料本身的利润计算进去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聘请律师30万元代理费、差旅费,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三被告虽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但原告要求三被告在《中央电视台》、《江西卫视》、《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上向我方公开赔礼道歉的要求过高。三被告应向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旋转式吸管瓶盖的饮料。

二、江西省南昌市宏泰副食品批发部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旋转式吸管瓶盖的饮料。

三、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0万元。

四、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做出书面赔礼道歉。

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略)元,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利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承担(略)元,江西省南昌市宏泰副食品批发部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江川

审判员彭保玉

代理审判员刘卫平

二OO二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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