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人武某某(曾用名武某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3年11月1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9年1月16日被辽宁省大连铁路公安处大石桥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2009年1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解回。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01月22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晓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史某某、陈某、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1月14日早晨6时4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蒙x号东风牌大货车,沿203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驶至前郭县X乡X村坡道处下坡时,制动中车辆侧滑,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陈xx驾驶的长春牌15型拖拉机侧面相刮,大货车侧翻,两车损坏,陈xx受伤,2003年12月1日陈xx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武某某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武某某逃逸,2009年1月19日被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史某某、陈某诉称,要求被告人武某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x.65元。

被告人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附带民事部分,以无赔偿能力为由,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鞠xx系蒙x号东风牌大货车车主。被告人武某某系鞠xx雇佣的司机。2003年11月14日早晨6时4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蒙x号东风牌大货车,沿203公路由西向东行驶,鞠xx在车坐后面的卧铺里睡觉。当驶至前郭县X乡X村下坡处时,制动中车辆侧滑,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陈xx驾驶的长春牌15型拖拉机侧面相撞,大货车侧翻,致两车损坏,陈xx受伤。陈xx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2003年12月1日因医治无效死亡。2003年12月4日前郭县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xx无责任。2003年11月14日前郭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武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拘留15日,并交付执行。拘留期满后,被告人武某某潜逃。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武某某被辽宁省大连铁路公安处大石桥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2009年1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解回。

另查明,2004年7月21日,被害人陈xx的亲属史xx、贾xx对车主鞠xx提起了民事诉讼。本院于2004年10月28日作出(2004)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鞠xx给付史某某、贾xx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5540.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077.86元,医疗费x.51元,护理费1500.76元,车辆维修费1000元,合计x.6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32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2003年11月14日早上我开车沿203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下坡时,我发现前方同方向有一台小四轮拖拉机,我点了两脚刹车,当时路面上有一层薄霜,刹车“抱死”了,我一踩刹车,车就向右侧打横,右侧大厢刮到小四轮车尾部了,车就翻了,又向东滑出15米左右才停下。我们从车里出来,看到小四轮车上的一男一女都受伤了。后来路过的一台车报了案,又给“120”打的电话,“120”车把伤者拉医院去了。事故后我被拘留15日,期满后我就出门打工了。听我妻子说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负全部责任。事故后第17天伤者因抢救无效死亡,我当时不知道,后来公安的人到我家找我,我妻子打电话告诉我的,我妻子让我回来自首,我没敢回去。我驾驶的车(蒙x)是鞠xx的,我与他是朋友关系,他求我跑这趟车。

2、被害人史xx的陈某:我与陈xx是夫妻关系,2003年11月14日早上6点半左右,在203公路X村下坡处,我们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了。当时是陈xx开车,我坐在车斗里。我们沿203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我脸朝着后面,我们车行驶到事故地点时,我看左边上来一台大货车,晃晃悠悠就过了,车速非常快,把我们车刮上了,我当时从车上摔到地上,我丈夫伤的很重,我回家找人把我丈夫送到医院。

3、证人鞠xx的证言:我是蒙x号东风大货车的车主。武某某是我雇的司机。2003年11月14日早6点半左右,我的车在203公路X村下坡处发生交通事故了。当时我在车坐后边卧铺里睡觉。怎么发生的事故我不知道,我醒来时车已经翻在公路上了,我下车后看到我们车西边还有一台四轮车,四轮车上有两个人受伤了。我们就找车把伤者送到医院去了。我们车拉的是活羊,一共拉了200只,连死带伤43只。

4、证人毕xx的证言,毕xx与武某某是夫妻关系。2004年1月8日,前郭县公安局交警队工作人员田xx、孟xx曾到其家中调查武某某的去向,并让她转告武某某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毕xx推说武某某外出打工,联系不上。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可证实被告人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xx无责任的事实。

6、鉴定结论书一份,可证实被害人陈xx生前系因受车类撞击致右颞部骨折、颅底骨折、颅脑损伤、脑疝死亡的事实。

7、居民死亡证明书、诊断书各一份,可证实被告人武某某的死亡时间为2003年12月1日。

8、前郭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各一份,可证实2003年11月14日,被告人武某某被行政拘留15日的事实。

9、辽宁省大连铁路公安处大石桥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可证实被告人武某某于2009年1月16日被大石桥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的事实。

10、破案经过一份,可证实2009年1月19日前郭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武某某解回的事实。

11、(2004)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可证实前郭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鞠xx给付史xx、贾xx死亡赔偿金、丧葬、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x.65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武某某在造成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因为同一犯罪事实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应当折抵刑期。被告人武某某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陈xx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某、贾某某、陈某要求被告人给与赔偿,应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主鞠xx与被告人武某某是雇佣关系,故武某某与鞠xx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本院作出的(2004)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额为准。综合考虑被告人武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逃逸、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二、被告人武某某与鞠xx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某、贾某某、陈某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5540.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077.86元,医疗费x.51元,护理费1500.76元,车辆维修费1000元,合计x.65元。被告人武某某与鞠xx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胡方权

代理审判员赵志新

代理审判员初洪伟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