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姚某某等三人与被告杨某丙、陈某己、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系房某合之妻),女,1969年8月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房某甲(系房某合之子),男,汉族,1994年2月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姚某某(系房某合之妻),女,1969年8月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房某乙(系房某合之父),男,汉族,1935年2月生,农民,住(略)。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青霞,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丙,男,汉族,1979年11月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汉族,公司法制室职员。

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汉族,公司法制室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戊,男,汉族,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陈某己,男,汉族,1980年9月生,住(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琳,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等三人与被告杨某丙、陈某己、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青霞、被告杨某丙及委托代理人陈某丁、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戊、陈某丁,被告陈某己、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孔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21日,第一被告雇佣司机王某驾驶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豫x重型厢式半挂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x+500M处时,违反机动车右侧通行规定,行驶至路中间双黄某东侧与受害人房某合驾驶的相向正常行驶的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至房某合当场死亡,后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一被告是车辆实际所有人,第二被告是挂靠法定所有人,因此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x.66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丙辩称,2009年8月10日,其与陈某己达成车辆转让协议,故赔偿责任由陈某己承担;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陈某己和市运公司承担。

被告市运公司辩称,同意杨某丙答辩意见。

被告陈某己辩称,没有意见。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投有保险,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但原告诉求过高,再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1日,被告陈某己雇佣司机王某驾驶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豫x重型厢式半挂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x+500M处时,违反机动车右侧通行规定,行驶至路中间双黄某东侧与受害人房某合驾驶的相向正常行驶的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豫x重型厢式半挂车乘坐人陈某、豫x重型自卸货车乘坐人欧阳玉芳、王某红受伤,房某合当场死亡,后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房某合与姚某某夫妻生育一子。房某甲。事故发生后,陈某己已支付房某合丧葬费x元。房某合父亲房某新共生育五子。

再查明,根据确山县公安局刘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008年下半年,房某合户籍地确山县X镇X村委房某组统一办理农转非户口,现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又查明,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豫x重型厢式半挂车登记车主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2009年3月1日,被告杨某丙与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签订为期两年货车经营合同。2009年8月10日,杨某丙又与陈某己签订转车协议一份,将上述车辆转给被告陈某己。被告驻马店市汽运总公司在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限额x元、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二份(主、挂车各一份)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从2010年4月10日零时起至2011年4月9日二十四止,第三者责任限额x元且不计免赔,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价值1835元的交通费票据和1800元住宿费票据,受害人房某合死亡后,其妻姚某某、其兄房某名、房某名、房某建、房某设、姚某龙(姚某某之兄)为办理丧事,被扣发工资共计5982.9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某及有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三原告系死亡受害人房某合的近亲属,属于赔偿权利人,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的保险人,应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被告陈某己司机在此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己作为雇主,故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驻马店市汽运总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对陈某己所负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陈某己和市运总公司所付款项,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在第三者责任险额内对三原告进行赔偿,被告杨某丙将车已转让给被告陈某己,对该车营运不享有控制权,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确山县公安局刘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房某合为非农业户口,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河南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x元/年计算为x元×20年=x元,丧葬费按照河南省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元计算为x元÷2=x元。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酌定为3000元。关于房某合之子房某甲、父亲房某乙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问题,应按其非农村户口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为x元(房某甲为9567元×2年÷2=9567元,房某新9567元×5年÷5=9567元,),关于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因房某合死亡,其亲属参与处理丧事,被单位扣发工资收入5982.9元。以上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9元。

因在该事故发生过程中,根据责任认定书,还有其他伤者,故将挂车的交强险预留。被告保险公司在主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x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原告下余损失元,被告陈某己因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9元,该赔偿款项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向三原告支付。但陈某己已支付丧葬费x元,该款项应从保险公司向三原告支付赔偿款项中扣除并退还陈某己。至于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由于肇事司机已涉嫌刑事犯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9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还被告陈某己垫支丧葬费x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0元,原告负担640元,被告陈某己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朝晖

审判员马伟

审判员宋方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任淑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