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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谭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王岩宝、姚树君、迟义和、刘志、吕艳国、袁义、吉向龙、冯旭生、于立波、佟旭环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于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刑终字第30号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某晶),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吉林油田热电厂工人,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2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吉林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吉林油田离退处工人,住(略)。系被告人谭某某的母亲。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2月9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迪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提交新证据,影响本案事实认定,需要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岩

代理审判员孙世雁

代理审判员孙丽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郑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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