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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株洲日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松梅,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冶炼集团电力自动化中心职工,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08)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某某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经审查,上诉人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皮亮钦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王某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黄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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