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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株洲康乐检测试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自由职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康乐检测试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14-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系该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某某与株洲康乐检测试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的(2008)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上诉人株洲康乐检测试剂有限公司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李某某支付人民币5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株洲康乐检测试剂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某某承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雄根

审判员王丹茂

审判员曹阳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蔡松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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