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宽XXX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九龙山家园X号(住宅)楼X门X室。
法定代表人高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颖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皇家现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新生大队。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企划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宽XXX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皇家现代家具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宽XXX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宽XXX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宽XXX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由北京宽XXX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某珂
人民陪审员张春雷
人民陪审员席久义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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