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孔a与被告上海A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a、白a、张b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孔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张a,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A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a,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a,住上海市××。

被告王a,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冯a,住上海市××。

被告白a,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朱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a,上海A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张b,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马a,系张b之母。

原告孔a与被告上海A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王a、白a、张b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乔财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a,被告A公司、王a的委托代理人冯a,被告白a的委托代理人朱a、杨a,被告张b及其委托代理人马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的股东即被告白a就××区××路××号装修事宜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同年5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2008年6月1日,原告完成了装修工程,但被告A公司却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欠款,均未清偿。2008年8月20日,被告A公司出具装修决算单一份,确认后续装修费总价为75,586元,装修总价为231,586元,尚欠154,786元未付。而被告王a、白a、张b在成立公司时出资均不足。综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A公司支付装修款154,700元,并承担违约金14,609元;2、被告王a、白a、张b在各自未缴股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放弃要求被告张b的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明确被告王a在15万未缴股本金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a在129,000元未缴股本金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白a签订的装修合同;2、2008年5月3日的补充协议;3、装修预算书、决算书;4、收据、发票;5、2008年8月28日的庭审笔录一份;6、被告王a、白a出具的收条;7、公司章程;8、解散提议、股东会议通知;9、工程结算单一份。

被告A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系被告白a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证据9是被告白a的签名,且无日期,不是有效证据,其他证据与其无关;由于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与公司没有联系,所有的证据均说明与被告白a之间的关系,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A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答复意见一份,表明要公司承担责任必须资金到位,但被告白a的资金没有到位,因此装修与公司无关;2、答复意见一份,说明装修业务与公司无关,系白a个人行为;3、解除恋爱关系的说明一份;4、白a出具的说明一份;5、起诉书、股东会决议一份,证明同意被告张b退股。

被告王a辩称: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除证据6没有异议外,其余证据的质证意见同A公司;对于A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其与白a仅是恋爱关系,双方解除关系后,白a对外签订的合同均由其自行承担,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白a辩称: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证据4没有看到过,证据5-8没有异议,证据9没有异议,但不认可结算单内的部分金额;对于A公司提供的证据1认为其出资金额为51,700元,而不是3万元,是被告王a单方面出具给白a的,证据2、3与本案无关,证据4是被告王a分二次书写形成的;证据5认可被告张b退股的事实;其签订的装修合同是代公司签订的,而不是其个人,因此该债务应由A公司承担责任,对于装修金额是认可的,但不认可违约金,且不同意被告A公司、王a的辩称理由,其愿在出资未缴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张b辩称: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7予以认可外,其余证据真实性均无法确认;对于A公司提供的证据5认可外,其余证据真实性均不清楚;其于2007年12月已离开了公司,并一直与被告王a、白a商量退股的事宜,对于是否存在装修完全不清楚,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于被告A公司提供的证据1-4不予认可,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白a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装修××区××路××号房屋,工程总价为156,000元,工期自2008年4月21日至2008年5月20日,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2008年5月3日,原告与白a签订《补充协议》一份,明确由于增加装修项目,工期延长至2008年5月25日,原合同的定价为156,000元,增加项目的价款暂定为74,500元,双方按实际工程量确定,按实结算;现工程款已支付了76,800元,剩余153,700元于2008年6月1日、7月1日前付清,双方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08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白a签订后续增加工程的结算单,明确工程款为75,586元。又被告白a曾在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上注明“对卫生间部分中墙体(1105元)及水管(2850元)两部分存在疑问,待核查,因此暂不确认此结算”,该结算单上明确的工程价款为157,333.4元。庭审中,原告明确已收到工程款76,800元。

另查明,被告A公司于2007年6月21日成立,被告王a、白a、张b系被告A公司的股东,在成立A公司时,王a、白a的认缴出资额各为187,500元,张b的认缴出资额为125,000元。2008年5月26日,被告王a、白a、张b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张b退出A公司,张b在公司内的股份由王a、白a收购。该决议形成后,在工商局内尚未办理变更手续。

2008年5月30日,被告王a出具的答复意见书上明确:在成立A公司时,王a的出资已到位181,138元,白a的出资到位为51,700元。而事实上,在A公司成立时,王a、白a的出资额各为3万元,张b的出资额为2万元,王a所提到的181,138元出资额中,其中的15万元是王a、白a的对外借款,用途是用于××区××路××号房屋的租金、装修及家具。

又查明,××区××路××号房屋系被告A公司出面承租的,借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办学。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装修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单、工商材料、收条、被告A公司提供的股东决议、王a出具的答复函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所装修的房屋系被告A公司承租而来,且该房屋租借的目的是为了办学所用,本案中虽被告白a与原告签订了装修合同,但由于被告白a是A公司的股东,且房屋装修后的得益人是A公司,因此可以认定白a的行为是代表A公司的,故对于原告要求A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双方虽没有正式的结算单,但从白a在原告出具的结算单中的陈述,白a除对墙体及水管有异议外,其余均无异议,由于该房屋已被房东收回,因此对于白a不确认的部分,本院酌情予以考虑,即墙体及水管的装修金额确定为1,400元,即原合同约定的装修款为154,778.4元;虽然被告王a认为其投资已全部到位,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被告王a的出资额仅为3万元,而被告白a的出资额,因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a已确认为51,700元,对此本院应亦予以确认;由于被告王a、白a在成立同A公司时的认缴资金没有全部到位,故原告要求王a、白a在未出资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A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a装修款153,564.4元;

二、被告王a对于被告上海A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未缴的15万股本金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白a对于被告上海A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未缴的129,000元股本金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7元(已减半),由被告上海A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a、白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乔财权

书记员林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