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与北京艺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6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L220店。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艺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建材经贸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峰,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江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艺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庆担任审判长,法官刘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艺肯公司一审诉称:艺肯公司与俏江南公司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由艺肯公司向俏江南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X镇的工地提供地板、墙板、墙角板等材料,并负责安装,合同各项单价为地板400元/平方米,墙板320元/平方米,墙角板45元/米,并约定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实际发生量为地板805平方米,墙板1198平方米,墙角板695延长米,实际合同总价为x元,安装完毕后,俏江南公司有权留存5%的维保款。艺肯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但俏江南公司只支付了30%的预付款x元,至今未付剩余款项,故诉至法院,要求俏江南公司给付货款x.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俏江南公司一审辩称:俏江南公司确认与艺肯公司之间的签约事实,但对艺肯公司主张的货物实际发生量有异议。俏江南公司经过实测,发生墙板货款x元,地板货款x元,墙角板x元,3项之和为x元,减去维保款5%,再减已付30%预付款x元,余款是欠款金额,故俏江南公司不同意艺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艺肯公司与俏江南公司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格为x元,俏江南公司于合同签署之日起15日内给付合同成交价的30%即x元,俏江南公司在收到相关票据和文件并对货物的质量、数量、型号进行核对清点无误后,15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65%作为收货款支付给艺肯公司,俏江南公司将留存合同成交价的5%作为维保款,艺肯公司提供地板860平方米,单价400元/平方米(含附材及防潮垫安装费),墙板920平方米,单价320元/平方米,墙角板600米,单价45元/米,其余木地板包安装,以上所有材料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含附材及防潮垫)。合同签订后,艺肯公司提供了木地板、墙板以及墙角板,并安装木地板。俏江南公司员工王维年在艺肯公司的交货验收单和施工验收单上签字。关于木地板货款,艺肯公司提交施工验收单,施工验收单上注明实际安装地板面积为653平方米+152平方米=805平方米,王维年签字备注“只认数量”。俏江南公司确认面积只有653平方米,称“+152平方米=805平方米”内容系艺肯公司后加,但不申请笔迹鉴定,俏江南公司表示提交其所持的该施工验收单原件,但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关于墙角板,艺肯公司提交2张交货验收单,证明墙角板的交货数量分别为60米和635米,俏江南公司不持异议。关于墙板,艺肯公司提交了两部分交货验收单,上均有王维年的签字,其中一部分交货验收单记载了墙板面积,合计784.9568平方米,俏江南公司不持异议;另一部分交货验收单记载项目名称有卫生间门、沙发柱角、电视柜、书柜、青科活动隔墙门板等,该部分面积合计414.608平方米。艺肯公司说明,该部分交货验收单上记载的项目名称卫生间门、沙发柱角、电视柜、书柜、青科活动隔墙门板等是指上述部位所贴墙板,俏江南公司对其中记载的21.159平方米为墙板面积不持异议,对其余部分面积所涉款项的计算结果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应由俏江南公司承担,而应该由中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来承担,并提供其与中建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承包合同》及附件予以证明,但艺肯公司对《装饰装修承包合同》及附件与本案的关联性以及俏江南公司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俏江南公司已付艺肯公司预付款x元,之后未再付款。现艺肯公司主张的货款x.15元中不包括5%维保费。

一审法院认为:俏江南公司与艺肯公司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关于双方约定的结算条款,由于货物的实际发生数量应当包含实际安装损耗,而实测面积不包括安装损耗,货物实际发生数量并不等同于安装完毕后的实测面积,故俏江南公司关于应当按照实测面积给付货款的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供货安装合同约定俏江南公司在收到相关票据和文件并对货物的质量、数量、型号进行核对清点无误后,15日内给付合同总成交价65%货款,俏江南公司王维年在艺肯公司提交的收货验收单上签字,能够证明艺肯公司向俏江南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而俏江南公司提供的《装饰装修承包合同》及附件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能证明收货验收单上项目名称为卫生间门等部位的墙板货款应由中建公司来承担,故俏江南公司关于该部分货款不应由俏江南公司承担的辩解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俏江南公司提出的施工验收单上“+152平方米=805平方米”内容系艺肯公司后加的辩解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现艺肯公司依据双方订立的合同、俏江南公司员工王维年签字的施工验收单和交货验收单向俏江南公司主张已到期货款x.15元,理由和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俏江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艺肯公司货款x.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俏江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内容错误。双方在采购安装合同中明确约定“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故安装中的损耗应由艺肯公司承担。俏江南公司提供的装饰装修承包合同及附件,足以证明涉案的卫生间门、沙发柱角、电视柜、书柜、青科活动隔墙门板工程系由中建公司承包,故该墙板的货款应由中建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在交货验收单上的签收人员也系中建员工,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俏江南公司经实测,安装货款应为x元,一审判决认定错误。二、一审程序违法,剥夺了俏江南公司要求法院进行实地测量的鉴定权利。俏江南公司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由艺肯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艺肯公司服从一审判决,其针对俏江南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称:艺肯公司提供的验收单上均有俏江南公司员工的签字,俏江南公司应依此支付货款。艺肯公司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艺肯公司和俏江南公司提交的采购安装合同,艺肯公司提交的施工验收单、收货验收单、进帐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某意见等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俏江南公司与艺肯公司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共涉及地板、墙角板、墙板三项货款,因双方对上述货物的数量均无异议,仅对部分墙板的还款责任主体存在争议,故俏江南公司有关一审未实地测量损害其申请鉴定权利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艺肯公司主张俏江南公司应支付1198平方米的墙板价款,而俏江南公司主张其已经将除地板安装项目之外的工程发包给中建公司施工,涉及卫生间门等项目使用的393.449平方米墙板系艺肯公司向中建公司供货,送货验收单上的签字人员潘海涵亦为中建公司员工,故应由中建公司负责还款。因双方在供货安装合同中并无关于指定收货人员的约定,俏江南公司亦不能证明其已经将工程发包情况告知过艺肯公司,且本案争议的墙板送货验收单不仅有潘海涵的签字亦有俏江南公司员工王维年的签字,俏江南公司认可的其余墙板送货验收单上亦有潘海涵、王维年的签字,据此,艺肯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向俏江南公司供应墙板,俏江南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故俏江南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由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庆

代理审判员刘斌

代理审判员刘茵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