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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理人文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干警,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市雨湖区金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八月七日作出(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四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星、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陈蓉担任记录,于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5日,上诉人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签订了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刘某某购买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湘佳上城2#X单元x号房,面积95.16平方米,单价为2748元,以及2#X单元x架空层,面积50.19平方米,单价为842.42元,合计总金额为x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首付款为x元,剩余某款18万元办理银行按揭,房屋交付期限为2008年10月30日前,需经验收合格,等等。合同签订后,刘某某先后于2008年4月12日向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1万元,于2008年4月15日为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x元,合计为x元,通过银行按揭支付了购房款18万元,银行借款月利率为6.525‰,借款日为2008年5月4日,借款期限为十年,另外因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向银行支付了个人贷款手续费、抵押费工本费合计760元,向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由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代收的天然气入户费2460元。在房屋竣工后,刘某某以其所购买的住房与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原来宣传和承诺以及合同约定的严重不符,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按所付购房款一倍的比例赔偿损失。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4日书面通知刘某某,由其公司负责人朱某某于当日下午当面答复不同意解除合同。刘某某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x元及赔偿损失10万元。

另查明,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的湘佳上城小区根据湘潭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7年2月7日向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其一期工程预售范围为X栋房屋,面积x平方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于2007年8月2日向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其建设规模亦为x平方米,但2009年4月9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建设规模却为x平方米。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在湘佳上城的楼盘销售过程中,在其宣传资料上承诺其绿化率高达40%及5000平方米水岸景观带等等。而根据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与湘潭市雨湖区X乡X村委会于2007年4月17日签订的一份租赁协议及2008年11月3日签订的一份补充协议,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系租赁该村的周家塘池塘为湘佳上城小区的布局景点,其水面约为5.5亩,租赁时间为长期租赁,首期为10年,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二、上诉人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刘某某购房款x元;

三、由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上诉人刘某某天然气入户费2460元,支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分别计算如下:购房款x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从2008年4月15日起计算至返还之日止,x元住房贷款合同所产生的损失,按照在中国银行实际产生的损失计算);

四、由被上诉人刘某某解除被上诉人刘某某与中国银行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贷款本息由被上诉人刘某某负责向中国银行偿还;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上诉人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15元,由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担37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10元,减半收取3705元,由上诉人湘潭市湘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其它事项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四红

审判员李星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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