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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被告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子鲁某森,2005年又生一女鲁某圆,2008年又生次子。因夫妻二人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吵闹、打骂不休,无法共同生活。2008年12月份原告便回娘家居住,二人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被告竟然擅自将出生不久的小儿子卖给他人,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结婚十来年了,有了两个孩子了,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原、被告于2001年1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1年生育一子鲁某森,2005年生育一女鲁某圆。2008年12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后,原告便回娘家居住,被告方及村干部去叫未果,原告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子女,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被告主动表示和好,双方应互相谅解,以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和好是有希望的。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国玺

审判员于振民

审判员高剑龙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邢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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