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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扶余县新农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与吉林省冶金物资公司购销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松执字第141-2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县新农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吉林省冶金物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9月20日制发(1999)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给付原告货款x元,于某决生效后10内给付;二、案件受理费7077元,保全费2042元,合计9119元由被告负担。1999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1999年12月7日立案执行。1999年12月9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同意用其所有存放在宁江经销处的物资及设备共计价值x元抵顶申请人的货款;二、其余货款x元,于1999年12月15日前一次付清。本案于1999年10月25日裁定中止执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在双方和解协议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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