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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执字第69号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执字第X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金某某。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5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金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黄某某欠款本金x元,并自2005年4月28日开始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承担。申请人黄某某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款x元,并按规定给付利息义务。因本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调卷提级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庆德

代理审判员焦学义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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