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宁民执字第259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民执字第X号

申请人沈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7)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王某伟随被告一居生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三、被告一次性补偿给原告人民币3000元。诉讼费500元,原、被告各承担2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沈某某于200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佳媛给付人民币3000元,承担诉讼费和执行费。本院于200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07年7月30日下达执行通知。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7)宁法民一初字第260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德

代理审判员焦学义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二00九年二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吉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