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某某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第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砖厂厂长。

上诉人徐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孙某诉称,2007年7月下旬,三县卜小学盖房子,被告在我砖场拉砖,我让四轮子送的6.4万砖,打收条了,价款是x元,当时被告给我打收条,拉完砖之后我找被告给我算帐,他给我写个欠条,当时约定盖完房子两个月给我钱。过两月被告给我2000元,还欠我9500元。我现要求被告偿还我欠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贷款利率1.3695的利率算。

原审被告徐某某辩称,我在三县卜小学盖房子,我找我朋友李兴三给我赊砖,他说砖是0.21元一块,砖款要两月之内给人家,砖是送来的,谁送的我不知道,接了6.4万块砖。我不知道李兴三在哪赊的砖,拉砖前李兴三儿子拉我去过一趟看砖,他问我什么时候拉砖,我说不一定,有人给办,我当时不知道原告是厂长,后来原告去学校找我要钱,我才知道原告是厂长。我赊砖都是和李兴三说的。原告当时找我算帐,我找李兴三,他说咱拉砖了,该打条打条,我和原告算完帐就给他写的欠条,欠条中不含运费。拉完砖,李兴三给我打电话让我把运费付了,我没在学校,让他到学校财会取的,看到收条知道是任宝昌取的2000元。后来原告要钱,我给原告2000元,给完钱我给李兴三打电话,他说任宝昌已经和原告算完帐了,砖钱应该给任宝昌,不能再给原告了。2007年11月份以后原告和任宝昌他们俩都管我要钱,2008年3月中旬,我找到李兴三要算帐,李兴三把任宝昌找来,让我把钱给他,我没给因为他没有欠条,李兴三又打电话找原告,原告没去。2008年4月3日任宝昌给我打电话说原告的欠条在他那,他修车让我给他送2000元,我就送去了,我现在已经付了6000元了,我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我只能给一个人的钱,不能给两个人钱。

经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下旬,被告在三县卜小学建房,委托李兴三给被告赊砖,李兴三打电话找任宝昌帮赊砖,当时讲明砖是0.21元一块,砖款两月之后给付,当时付运费。被告同意后,原告砖厂送砖,被告收到6.4万块砖,并给送砖的人出具了收条,被告当时不知道李兴三在哪给赊的砖,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结帐,经李兴三同意给原告出具了x元的欠据,约定盖完房子两个月给钱。拉完砖,李兴三给被告打电话让把运费付了,任宝昌到学校财会取了2000元运费。到期后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砖款。李兴三知道后告诉被告不要给原告砖款了,应给任宝昌砖款,任宝昌和原告有债权债务关系,他们之间有协议。后任宝昌说欠条在他处,被告又给付任宝昌2000元。2007年11月后原告及任宝昌多次找被告索要此笔砖款,被告均未给付。原审认为,被告建房,委托李兴三给被告赊砖,李兴三委托任宝昌帮赊砖,后在原告砖厂拉砖,李兴三与任宝昌均为代理人,李兴三未对任宝昌讲明由任宝昌与被告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是对代理的确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现欠据在原告处,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将此债务转移给任宝昌。原告从2007年11月主张权利,被告未给付,因此应自2007年12月起给付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任宝昌与原告是否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给付原告孙某欠款9500元,自2007年12月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43.50元,退还给原告”。

宣判后,徐某某不服,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是委托李兴三赊砖,李兴三打电话找任宝昌帮助赊砖,上诉人交给任宝昌运费2000元,李兴三让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打了x元的欠据,上诉人已经给付被上诉人2000元,又给付任宝昌2000元。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给付被上诉人欠款和利息。

被上诉人孙某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与上诉人存在买卖红砖关系正确,其与任宝昌之间经济关系与本案无关,且已经不欠任宝昌钱。应维持原审判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7年上诉人徐某某在长岭县三县卜小学建房,需要红砖,便委托朋友李兴三帮助赊砖,李兴三找到时任前进乡X村党支部书记任宝昌帮助赊砖。被上诉人共计向上诉人运送红砖6.4万块,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条。任宝昌在上诉人处支取运费2000元。2007年9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算后给被上诉人出具欠据一枚,金额为x元。后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砖款2000元。被上诉人、任宝昌均向上诉人索要剩余砖款。

本院认为,上诉人因建房需要,委托朋友李兴三帮助赊购红砖,李兴三又找到任宝昌,经任宝昌介绍被上诉人将其生产的红砖6.4万块送到上诉人处,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条。2007年9月28日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一枚欠据,之后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砖款2000元,因此,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买卖红砖关系,上诉人应承担支付剩余砖款的责任。上诉人提供的任宝昌的证言不能证明任宝昌系本案买卖合同的关系的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于福桐

审判员方丽霞

代理审判员刘慧敏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肖淑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