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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制裁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罚执字第1号

被执行人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制裁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松民再初字第2-X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原审原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x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执行人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9年3月12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9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罚款人民币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松民再初字第2-X号罚款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方德

代理审判员王长杰

代理审判员孙世方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姚德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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