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安某某与郑州卓成棉业有限公司及河南省宏基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某。

委托代理人訾召,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卓成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必和,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宏基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卓成棉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省宏基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安某某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定河南省宏基棉业有限公司所欠郑州卓成棉业有限公司的货款本金为x.6元,从2008年3月1日起到2009年4月17之日止的利息总额为x.6元。河南省宏基棉业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4月17日前支付80万元本金给郑州卓成棉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余款x.6元及利息x.6元全部支付给郑州卓成棉业有限公司。如河南省宏基棉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则郑州卓成棉业有限公司可按原审判决申请执行。

二、安某某对河南省宏基棉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河南省宏基棉业有限公司在支付完上述款项后,郑州卓成棉业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5月5日前将解封申请递交原审人民法院,并将房产证原件退还河南省宏基棉业有限公司。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省宏基棉业有限公司负担,因郑州卓成棉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法院不再退还,由河南省宏基棉业有限公司在2009年4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郑州卓成棉业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157元,由河南省宏基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孙燕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杨成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