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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某(x-Hui),女,X年X月X日出生,比利时国籍。住所地:比利时布鲁塞尔市。

委托代理人:卜忠英,辽宁德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楼X、X号。

委托代理人:张玉,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某某因与被告袁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邱某力(x)系父女关系。邱某力于2009年8月25日死亡,于2009年7月30日以书面形式留有遗嘱一份,确定将两处房产自己的所有权部分交由原告继承,同时确定将个人物品及钢琴等交由原告继承。另被继承人邱某力在比利时留有遗产。现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邱某力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楼X号房屋,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邱某力在欧洲的遗产及钢琴一架。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起诉被告袁某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邱某力在中国及欧洲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邱某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在欧洲的遗产,不属于本院管辖,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对于其要求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应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冰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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