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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邢某某、冯某某,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XXX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该公司技安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处理其他事务。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XX路南。

法定代表人栾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善来,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冯某某。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X路西段。

负责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华,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重庆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邢某某、冯某某,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X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重庆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重庆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侯宏伟

审判员牛再田

代理审判员郝占峰

二ОО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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