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曾用名金某秋,女,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现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6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周某婷,次女周某某。1994年左右,被告经常外出,夜不归宿,长年不回家,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不尽家庭义务,后经核实发现被告在外包养一女子屈彩凤,其系河南省渑池县X镇X村人,该女子与被告非法同居长达十几年时间。为此,原、被告经常为此事发生冲突,2005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被告两人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希望,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周某婷、周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村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真实,被告外出四年之久,未尽家庭义务。2、证人周某雪当庭证词。3、周某婷当庭证词,以上证据证明其父周某某从2005年7月25日与原告发生争吵后离家至今未归,对其及姐姐周某婷不管不问,未尽父亲义务。4、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公告一份,证明被告从2005年7月25日离家出走,我女儿周某婷,周某某曾于2005年9月在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周某某追要抚养费,被告离家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长女周某婷已长大成,不再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次女周某某的抚养费待日后找到被告后我再另行主张。

被告周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有效,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综合认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88年6月2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取名为周某婷,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周某某,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甚少,导致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05年7月25日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周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双方已分居四年之余,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婚后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相处了解甚少,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已四年之余,不尽家庭义务,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婚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庭审中,因长女周某婷已长大成人,现年20岁,原告不再主张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次女周某雪的抚养费待日后找到被告后其再另行主张的理由,本院对此理由予以采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禄东峰

审判员:江红英

审判员:马声亮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丽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