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协会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协会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华油陶然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玉春,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夜良宵陶然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北京华油陶然商贸中心、被告北京金夜良宵陶然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华油陶然商贸中心的诉讼请求,保留对北京金夜良宵陶然娱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北京华油陶然商贸中心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王某太
人民陪审员冯立森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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