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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左××犯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傅丽娟、被告人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于2007年5月17日19时许,在本市X路X弄内,在受雇为被害人何×搬家时,因搬场费而与何发生争执,导致互殴,互殴中左××将何×摔倒在地,致何腰椎骨折。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何×因外伤致第2、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陈述笔录,证人何×珍、徐××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已由被告人左××与被害人协商解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惠康

审判员张金伟

代理审判员蔡幽凤

书记员印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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