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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炫风一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丰民初字第0041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协会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炫风一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北京炫风一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炫风一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康运

代理审判员刘泽宇

代理审判员相淑朝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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