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略)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4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零陵看守所。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永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陵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某荣、人民陪审员唐某欣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某玲担任记录。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永州市零陵区X镇长冲工区,在工区大尾沙坝旁,发现一台铲车,趁无人之机,被告人张某某拉开车门,用钥匙配开车锁,发动铲车,将该车开至双牌县,先后藏匿于湖南大自然木业公司、刨花板厂。2010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该铲车以x万元销赃。经物价鉴定,被盗铲车价格为x元。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陈某、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户籍证明、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但认为其认罪态度好,也积极主动地缴纳了罚金,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永州市零陵区X镇长冲工区,在工区大尾沙坝旁,发现一台铲车,趁无人之机,被告人张某某拉开车门,用钥匙配开车锁,发动铲车,将该车开至双牌县,先后藏匿于湖南大自然木业公司、刨花板厂。2010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该铲车以x万元销赃。经物价鉴定,被盗铲车价格为x元。所盗铲车经公安机关追缴,已发还给失主。销赃所得的赃款大部分也退还给了买主。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失主谢某的陈某,证实了其停放在珠山镇东湘桥长冲工区的一台铲车在2010年4月3日下午被盗的事实,并证实了该铲车是其与他人合伙在2008年9月13日购买的;

2、失主黄某的证言,证实其合伙与谢某在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柳工牌、黄某的x型号的、产品编号是x的铲车是31万元买的事实;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儿子谢某的一台黄某柳工牌x的轻式装载机,发动机型号为x,发动机号:x,车架号是x被盗的事实;

4、证人卿某某证言,证实了其是帮谢某军开装载机的,并证实了2010年4月8日下午1时左右,其吃过中饭后准备去开铲车上班,突然看见停放在长冲工区大尾沙坝旁的铲车不见了,就去找,没有看见的事实;

5、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了其在2010年4月3日下午看见有人在停放铲车的地方看铲车的事实;

6、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了其当时是当班保安,2010年4月8日其接到电话说停放在工区的一台铲车被偷走了的事实;

7、证人蒋某某证言,证实了其在2010年4月11日买了一台铲车,是从张某某那里买来的,当时双方商量的价格为x元,当时只付给了张某某20万元,还写了x元的欠条给张某某的事实;

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了其在2010年4月11日与蒋某华合伙购买了一台铲车的事实,并且其付给了蒋某华x万元的事实,并证实了其是从张某某那里购买的事实;

9、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了谢某军与黄某细购买的那台铲车是其请过来做事的事实;

1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了2010年4月11日晚上10点多钟,有一台铲车停放在双牌县湖南大自然木业公司的事实;

1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了2010年4月5日其当时是在双牌湖南大自然木业公司值班,有一台铲车开进来停在其公司,停了4天左右,开铲车的人其认识,叫“小张”(张某某)的事实;

1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了2010年4月3日下午14时许,其准备去永州市零陵区X镇长冲工区搞锰生意,在工区大尾沙坝旁,发现一台铲车,便趁无人之机,将车门拉开,用钥匙配开车锁,发动铲车,将该车开至双牌县,停放在湖南大自然木业公司和刨花板厂。2010年4月11日,其将该铲车以x万元销赃的事实;

13、永公(刑)勘〔2010〕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了当时发案的现场的基本情况的事实;

14、(2010)零公刑现照字第X号现场照片,证实了装载机的型号及被告人张某某指认现场概貌、停放地点概貌的事实;

15、(零)公(刑)鉴(痕)字〔2010〕X号鉴定意见书,证实了珠山镇谢某的装载机被追回,并证实了被盗的装载机后桥号码有更改的事实;

16、零价认证〔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的柳工牌x铲车的价格为x元的事实;

17、工程机械车辆买卖合同,证实了失主谢某、黄某共同在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了一台柳工装载机,型号为x,编号为x,价格x元的事实;

18、提取笔录,证实了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珠山派出所民警在零陵区X镇大庙头小里塘村许地改造工地提取了一台柳工牌、黄某的、车辆型号为x、铲车编号为x的一台铲车的事实;

19、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蒋某华从被告人张某某处领走了人民币x元的事实;

20、领条,证实了蒋某从派出所领走追回张某某退给其的款x元的事实;

21、购铲车协议,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在2010年4月11日将铲车作价x卖给蒋某华的事实;

2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出生1968年11月18日的事实;

23、抓获经过,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珠山派出所民警在2010年4月14日上午10时许,在双牌县X路邮政银行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所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能积极主动缴纳罚金,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已发还给失主,所得赃款大部分也退还给买主,故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余款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付)。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陵

审判员唐某荣

人民陪审员唐某欣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谢某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