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X号(住宅)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夸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下简称电影频道制作中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电影频道制作中心原审诉称:该中心是覆盖全国的专业性电影频道,2002年投资拍摄了电视电影《真假哥窑瓶》,其享有该影片全部版权。现该中心发现夸克公司在其网站“夸克网”(网址:www.x.com)上向公众提供该影片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并在播放时添加广告。该中心发现夸克公司的上述行为后,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委托律师发函主张权利,但夸克公司置之不理。该中心认为夸克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夸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电视电影《真假哥窑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x.50元。
上诉人夸克公司原审辩称:电影频道制作中心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影片的著作权,夸克公司使用涉案影片获得了授权,并支付了费用。夸克公司认为电影频道制作中心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提出的经济损失数额也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电影频道制作中心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8日,电影频道制作中心与吉林省大地影视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大地公司为电影频道制作中心承制电视电影《真假哥窑瓶》,电影频道制作中心支付承制费49万元,影片著作权归电影频道制作中心所有。电视电影《真假哥窑瓶》署名“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出品”。电影频道制作中心提出“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和“电影频道”均是其简称。夸克公司对“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即电影频道制作中心提出质疑,但未举证证明在本案电影频道制作中心以外另有一家名为“电影频道节目中心”或单独名为“电影频道”的单位。
2008年5月29日,电影频道制作中心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进行了公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在地址栏直接输入www.x.com进入“夸克网”,该网站提供《真假哥窑瓶》影片的免费在线观看和免费下载,影片分为上集、中集和下集;“夸克网”的广告服务中“视频广告形式演示”中包括“片头广告”、“缓冲广告”、“片中插播广告”、“片中提示标版”和“特约播映标版”等,并公布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友情链接”中的合作网站中包括“网易”;“夸克电影正版网络联盟”中也有“网易”。
2008年6月4日,电影频道制作中心再次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公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通过www.x.com登录网易,也可以进入“夸克网”在线观看影片《真假哥窑瓶》,影片也分为上集、中集和下集,各集的片头分别有约15秒的广告。
夸克公司认可“夸克网”是其经营的网站,影片《真假哥窑瓶》于2007年11月上传,但提出其通过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禁城公司)从北京中影第一电影制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一公司)获得了该影片的非独家网络播映权。同时,夸克公司提出通过“网易”进入其网站播放的《真假哥窑瓶》中的广告,与其无关,但未说明其与“网易”的关系。电影频道制作中心认可夸克公司提出的上传时间。
2008年6月10日,电影频道制作中心就上述使用行为向夸克公司发送律师函。夸克公司于2008年6月将影片《真假哥窑瓶》从网站上删除。
电影频道制作中心为包括本次诉讼在内的两个案件共支出律师费x元、公证费4060元、特快专递邮费49元。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公证书、律师函、律师费、公证费、特快专递邮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电影频道制作中心与大地公司的合同,以及影片《真假哥窑瓶》上的署名,可以认定电影频道制作中心是该影片的著作权人。夸克公司虽对电影频道制作中心的身份提出异议,但其并未就署名情况提交反证,也不能举证证明在本案电影频道制作中心之外还存在一个名为“电影频道节目中心”或单独名为“电影频道”的单位。因此,夸克公司的该项异议理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夸克公司在其网站“夸克网”上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真假哥窑瓶》一片的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应当征得电影频道制作中心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夸克公司并未就此提交证据,故其行为侵犯了电影频道制作中心对影片《真假哥窑瓶》享有的著作权。
鉴于夸克公司已经将涉案影片从其网站上删除,故对于电影频道制作中心要求其停止侵权的主张,原审法院不再处理。就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时间和情节、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电影频道制作中心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酌情判处。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六万元;二、驳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夸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电影频道制作中心的起诉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是否适格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而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提交的涉案两份公证书存在矛盾,且公证过程中出现无关的操作,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从“网易”进入夸克网观看涉案电视电影片头出现广告不能证明夸克公司网站播放广告,网易与夸克公司仅有技术上的合作,不能证明网易与其有商业合作,且夸克公司上传涉案影片时间短、点击次数少,故原审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电影频道制作中心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电影频道制作中心主张涉案电视电影《真假哥窑瓶》于2003年开始,仅在电影频道(即x)不定期播出。夸克公司主张其上传涉案电视电影作品的时间在2007年11月,电影频道制作中心主张其对此并不认可,但亦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夸克公司实际的上传时间。夸克公司称其曾去国家事业单位登记局查询,没有查询到“电影频道制作中心”等单位。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根据涉案影片《真假哥窑瓶》上的署名,可以认定电影频道制作中心是该影片的著作权人。电影频道制作中心与大地公司签订的承制涉案影片的合同,进一步印证了上述事实。在此前提下,夸克公司对电影频道制作中心是否适格提出异议,应当由其就此提交反证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夸克公司并无不妥。现夸克公司并未提交任何反证予以证明,同时其也认可查询不到与“电影频道制作中心”名称相关的其他单位。因此,夸克公司关于电影频道制作中心主体不适格的相关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夸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夸克网”上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真假哥窑瓶》一片的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并未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电影频道制作中心对影片《真假哥窑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夸克公司主张其使用涉案影片系通过紫禁城公司从中影一公司获得合法授权,但是鉴于其不能举证证明中影一公司或紫禁城公司享有影片《真假哥窑瓶》的著作权,故仅凭其与紫禁城公司和中影一公司的授权关系,不能证明其使用具有合法授权。
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鉴于电影频道制作中心提出的索赔数额过高,且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时间和情节、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电影频道制作中心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的合理性,酌情判处夸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并无不妥。夸克公司虽然主张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但是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夸克公司还提出涉案两份公证书内容矛盾且操作违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主张,亦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夸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541元,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负担241元(已交纳),由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ОО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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