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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扶余县支行与姜某某、赵某某民间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执字第1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扶余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县新区,组织机构代码x-0。

代表人朱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松原市农行工作人员,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第一被执行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第二被执行人赵某某,男,66岁,汉族,农民,现住(略)。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制发(2000)扶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姜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扶余县支行借款本金2140元及相应利息,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赵某某承担此款的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元由二被告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案2009年2月19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欠的本金、利息及各项诉讼费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2000)扶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某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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