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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继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双红、被告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7月1日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长女,2008年生育长子。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双方不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实施暴力,打骂原告。原告为孩子忍气吞声。2010年4月26日晚上,被告因为家庭琐事殴打原告,用绳子勒住原告脖子,并把原告牙齿打掉。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袁某由原告诉抚养,婚生子袁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付;3、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袁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殴打原告,是由于一时冲动,说的有些话也是气话,不能代表被告平时的真实意思。双方已共同生活六、七年时间,已有二个孩子,被告想让原告再给被告一个机会,同时也为了孩子,被告保证以后不再打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7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取名袁×;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取名袁×。2006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又撤回起诉。2010年4月份,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被告诉将原告打伤,原告刘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是经过充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已长达七年,在共同生活中,二人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生活中因琐事发生吵打是因为缺乏沟通、互信及宽容所致,只要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能够遇事冷静,相互宽容,进行协商和沟通,就能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加强互信和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双方的夫妻感情仍能和好如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无,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继卫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钟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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