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甲与谭某丙婚约财产纠纷案

时间:2006-06-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石民初字第183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以平,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谭某丙,女,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谭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14日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胡以平、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3月经谭某丁引见相识谈婚,2004年4月17日按当地习俗订立婚约,次日原告在其家中交谭某丁付被告彩礼(略)元。2005年7月,双方解除婚约,被告拒不返还彩礼。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略)元。

被告谭某丙未作答辩。

原告陈某甲对其诉称的事实举示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关某陈某甲与谭某丙婚约财物纠纷的调解情况证明,2006年3月7日,沿溪镇人民政府通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收受原告彩礼(略)元返还纠纷进行调解,因被告拒绝未果。

原告以该证据证明原、被告解除婚约后被告拒绝返还彩礼。

证据二: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胡以平、谭某华向证人谭某丁、刘某戊、关某、刘某己、刘某庚梅所录制的证言笔录各一份,均陈某2004年4月17日,原、被告按当地习俗订立了婚约。18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略)元。

原告以该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曾订立婚约,并给付被告彩礼(略)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认定:上述证据均是客观存在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上述证据的收集、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其合法性予以认定。上述证据对双方当事人订立婚约、给付彩礼、解除婚约的相关某实能起到证明作用,应当认定与本案有关某,可以作为本案可采纳的证据使用。

本案庭审笔录亦在案佐征。

综合原告的陈某与举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4年3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谭某丙经谭某丁引见相识谈婚,4月17,原、被告邀请双方亲朋在场见证,谭某丁主持,按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4月18日原告交谭某丁付被告彩礼(略)元。订婚后,双方在往来中因处事分歧较大,于2005年7月解除婚约,原告请求返还彩礼,被告拒绝。

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某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非结婚的必经程序,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一方违反婚约,对方不负违约责任。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并非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婚约解除),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某解除,赠与彩礼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继续占有,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被告谭某丙应返还原告陈某甲彩礼(略)元而拒不返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某丙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陈某甲财物(略)元。

案件受理费410元,其他诉讼费(含公告费)120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谭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秦川

审判员陶斯玉

审判员江再平

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