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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诉尹某某、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诸某某,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

被告杜某某。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飞兵、吴红兰、人民陪审员邵美华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某、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某诉称,要求被告尹某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人民币x.58元、交通费10元、车辆修理费x元、停车费、牵引费1000元,共计x.58元的50%,即人民币x.79元。要求被告杜某某作为车主对被告尹某某赔偿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尹某某、杜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6日6时55分许,被告尹某某驾驶牌号为豫PA*小客车载乘案外人唐某某、李天某沿嘉定区X路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浏翔公路口,适逢原告叶某某驾驶牌号沪G*小客车沿浏翔路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在通过路口时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被告尹某某及案外人唐某某、李天某受伤,造成事故。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被告尹某某所驾小客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未年检,同时无法确定事发时当时被告尹某某与原告叶某某通过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故对事故双方责任不作认定。事故发生后,原告叶某某垫付案外人唐某某医疗费x.48元、李天某医疗费459.40元。同时,原告所驾车辆损坏,支付车辆修理费x元、交通费10元、停车费、牵引费1000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又查明,被告尹某某所驾肇事车辆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停车费、牵引费发票、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车辆修理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无法确定事发时当时被告尹某某与原告叶某某通过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故对事故双方责任不作认定,故依法推定肇事双方在事故中存在混合过错,应由原告叶某某、被告尹某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妥。另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先行予以赔付,故原告叶某某垫付的医疗费中应扣除其应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的x元,余款的50%由被告尹某某承担。关于交通费、车辆修理费、停车费、牵引费、确系原告在事故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尹某某、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叶某某先行垫付的医疗费x.88元,扣除其应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的x元,余款人民币9753.88元的50%,即人民币4876.94元被告尹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某某;

二、被告尹某某应赔偿原告叶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车辆修理费x元、停车费、牵引费1000元、交通费10元,共计人民币x元的50%,即人民币x元被告尹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某某;

三、被告杜某某对被告尹某某赔偿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3.27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共计973.27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84.27元,被告尹某某负担889元,被告杜某某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飞兵

审判员吴红兰

人民陪审员邵美华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余冠捷

审判长胡飞兵

审判员吴红兰

代理审判员邵美华

书记员余冠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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