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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影制片厂与华瀚国际文化发展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7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电影制片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延某某,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瀚国际文化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B座X室。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电影制片厂因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电影制片厂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电影制片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电影制片厂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西安电影制片厂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ОО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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