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刑一终字第171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7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16日被逮捕。羁押于某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某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6年初,被告人罗某某在郑州市X路被害人祝某某开的饭店内认识了祝某某,其谎称自己在省委组织部工作、有能力帮忙让祝某某的女儿李某丙上好大学。2006年6月份,被害人祝某某因女儿高考分数低,找被告人罗某某解决上大学的问题,罗某某谎称能将李某丙安排到郑州大学,先后在其家中及祝某某饭店等地骗取祝某某现金共计6万元。后被告人罗某某将李某丙安排到南阳理工学院“3+2”上学,并再次谎称正在活动让李某丙转到郑州大学上学。2008年2月,李某丙因发现被骗,且在南阳理工学院无学籍而退学,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李某丙、任某某的证言,祝某某提供的收条、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证明、退学申请、入学通知书等。

二、2007年3、4月份,被害人王某某找到张某丁帮忙找关系想让女儿尚明明去郑州大学读本科,后经张某丁介绍认识了于某某,于某某又经洪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谎称自己系省委秘书长,有能力解决学生上大学的问题。后于某某介绍王某某认识了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称其可以帮忙让王某某女儿上郑州大学本科,其并通过于某某骗取王某某现金6万元。此后,被告人罗某某通过正常补录程序为尚明明办理了郑州市轻工业学院上学手续。2007年11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郑州市X街X号自己家中,谎称正在帮忙尚明明活动转入郑州大学,再次骗取王某某现金1万元。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于某某、洪某某、张某丁、田某、周某某的证言,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证明,郑州大学教务处证明、罗某某给于某某、王某某打的收条二张以及张某丁给王某某打的收条一张。

三、2007年7月份,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祝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耿某癸,罗某某谎称自己在河南省省政府办公厅工作,能帮耿某癸为其朋友于某臣办理“解押”手续,但需要费用。耿某癸先将10万元人民币汇入祝某某的银行账户,2007年6月20日,祝某某和李某乙把耿某壬10万元交给了罗某某,罗某某给李某乙打了10万元的收条。后耿某癸再次将5万元人民币汇入祝某某的银行账户,2007年6月22日,祝某某按照罗某某的要求将5万元汇入王某勤的银行账户。2007年8月18日,因耿某癸和罗某某都信任某某某,罗某某先打了一个7万元的收条交给祝某某,双方约好在耿某癸交给罗某某7万元之后祝某某将收条交给耿某癸。2007年8月24日,耿某癸向罗某某账户上汇款5万元,2007年9月24日,耿某癸向罗某某账户上汇款5000元。在此期间,按照罗某某的要求,耿某癸召集张某庚、魏某戊、李某己、韩某某等人筹集现金,2007年8月31日,韩某某交给罗某某现金5万元,罗某某打了收到大连地区韩某某现金5万元的收条。2007年9月23日,韩某某交给罗某某现金1.5万元,罗某某打了收到1.5万元的收条。2007年10月22日,祝某某等人以抚顺消费者的名义交给罗某某10万元,罗某某打了收到抚顺消费者现金10万元的收条。2007年11月28日,李某己交给罗某某现金1万元并打了收条。被告人罗某某先后骗取耿某癸等人现金共计38万元。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耿某壬证言,证人祝某某、刘某某、张某庚、魏某辛证言,耿某癸提供的收条及汇款凭证,涉案照片、工作说明、电子证据检查报告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上诉称,1、其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每次收受钱财时均打有收条,且均是在得到他人口头授权后才开始活动,其主观目的是尽力帮助三被害人办事,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主观想法;2、原判认定其谎称自己是省委干部的证据不足;3、其以事实上的收条形式或者以接受他人书面委托的形式收取他人钱财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识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4、在原判认定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中,其中的7万元,其只是给祝某某出具了收条并未实际收到钱。

其辩护人辩护称:1、上诉人罗某某收取抚顺消费者的10万元现金已退还被害人;2、上诉人罗某某愿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上诉人罗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认定证据与一审相同,并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针对上诉人罗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庭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某诉人罗某某是否虚构身份的问题,经查,被害人祝某某、王某某、耿某壬陈述,证人于某某、洪某某、张某丁、李某乙、张某庚等人的证言均证明上诉人罗某某或自称是省委秘书长、或自称在河南省委工作、或默许他人称其为省委秘书长的犯罪事实,上诉人罗某某本人亦曾供认其“为把名声说大点好办事”而谎称自己在省委工作,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罗某某虚构身份的犯罪事实,故上诉人的相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关于某诉人罗某某是否存在诈骗的主观犯意问题,经查,本案中上诉人罗某某在根本不具备相应办事能力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谎称其能安排学生入学、帮他人办理解押手续,并虚构职务骗取被害人信任,以此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主观犯意明显。被害人均是在相信罗某某具有其谎称的办事能力的前提下才提供财物让罗某某帮其办事,虽然从表面上看被害人是自愿交出财物,而实际上则是在遭受罗某某蒙蔽后一种被动的选择,因此上诉人关于某是在被害人委托授权范围内活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关于某次收受钱财均给被害人打有收条的上诉理由,仅系其本人犯罪手段、方法的选择,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第三,关于某诉人提出的其行为系民事欺诈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上诉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性质早已超出民事欺诈行为的范畴,依法应当以犯罪论处,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四,针对上诉人罗某某提出的“原判第三起犯罪事实中,其虽给祝某某出具有一张7万元的收条但实际未收到钱”的上诉理由,经查,罗某某出具收条的当天并未实际收到现金,但有被害人耿某壬陈述及与之对应的汇款凭证可以证明耿某癸随后根据事先与罗某某的约定,先后两次向罗某某的账户汇款共计5.5万元,故对该5.5万元应当计入犯罪数额。耿某壬陈述虽提到在罗某某出具收条后,先后以汇款及现金的方式将7万元全部支付给罗某某,但因其中的1.5万元缺乏证据支持,故原判未予认定。综上,上诉人的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五,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罗某某已将收取抚顺消费者的十万元现金退还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意见缺乏相应证据支持,辩护人关于某害人耿某癸陈述的相应解读仅系其个人猜测,并不能得到被害人耿某壬认可,故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第六,辩护人关于某诉人愿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并未实际退赔,且退赔本身即其义务,故以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丽娜

审判员常城

审判员张兴成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汪致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