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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文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贺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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