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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福强,湘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米庆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文乐、人民陪审员刘伏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9月15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龙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龙某,2006年农历8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龙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3月21日协议离婚,并写有协议书。至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龙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要求直接抚养小孩龙某、龙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9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龙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龙某,2006年农历8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龙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3月21日协议离婚,并写有书面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龙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龙某、龙某由被告龙某某直接抚养,龙某由原告王某某直接抚养。双方对由对方直接抚养的小孩享有探望权,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米庆方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人民陪审员刘伏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贺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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