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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X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湘乡市X镇桃林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湘乡市X镇X组。

案由:借款纠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胡某某在原告桃林信用社多次立据借款人民币8900元。前述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0年9月15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900元及利息3782元未偿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900元,支付利息378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胡某某辩称:欠款是实在的,但现在被告全部还清有困难。

经查明:被告胡某某于2001年1月31日在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立据借款人民币700元,到期日期为2001年4月30日,本金的利息已结算至2007年9月30日。2004年6月29日借款人民币8200元,到期日期为2007年6月28日,本金的利息只结算至2008年9月30日。被告前述两笔借款截至2010年9月15日尚欠原告本金8900元及利息3782元未偿付。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本院在中国工商银行湘乡壶天营业所依法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共计5826.1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某于2010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3782元;支付方式:在本院所冻结的被告银行存款中直接扣除,该银行存款中所剩的余额2044.12元冲抵所欠原告的本金;

二、被告胡某某余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本金6855.88元及其利息在2010年10月17日前全部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160元,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陈嘉伟

人民陪审员李怀国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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